执业药师配备最新规则发布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1月2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桂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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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去年11月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人数有103万余人,其中注册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人数仅46万余人。根据这一数据,业内专家估算,现有执业药师数量仅能满足药品零售企业七成需求,这也意味着执业药师缺口还非常大。

《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根据“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将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作为指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上述负责人也进一步解释道,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政策是结合我国目前执业药师总体数量不足、分布不均衡的国情提出的过渡性政策,前提是坚持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政策导向,目的是通过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比例,最终达到执业药师全部配备。

《通知》指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结合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地域差异以及药品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比例。

《通知》强调,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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