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小微企业:
根据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42号)的规定,现将贵公司缴纳的不动产登记费进行退费,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缴费票据复印件。
并将以上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于2020年12月27日之前拍照发送至邮箱bdcdjtf@163.com进行不动产登记费退费。联系电话:4102296
附件:相关小微企业名录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27日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综合自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