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 白雪
近日,为加强《固废法》配套制度建设,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报告办法》),旨在通过明确“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具体事项,完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制度和程序,推动流通环节市场主体履行好报告义务,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加大塑料废弃物的回收,积极推广应用替代产品。
提前做好数据填报相关准备工作
据了解,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至1月30日结束,首次报告周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便于市场主体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地方商务部门接收、处理报告信息,商务部组织开发了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并编制了系统操作指南,目前已上线运行。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负责人表示,从现在开始,需履行报告义务的市场主体即可登录商务部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提前做好数据填报的相关准备工作。该负责人强调,报告开始前,各级商务部门可通过多种方式,大力组织宣传,加强组织实施,扩大社会知悉范围,确保报告义务主体应知尽知,应报尽报。报告过程中,各级商务部门应加强行业指导,做好报告情况审核等工作;报告期结束后,各级商务部门应做好相关行业汇总分析,加强后续政策研究,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不断深化。
不扩大主体范围和增加义务
该负责人介绍,需要报告的市场主体既包括零售、餐饮外卖、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也包括从事商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
据悉,《报告办法》对报告主体范围的确定,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既不扩大主体范围、增加义务,也不缩小主体范围、豁免义务。
该负责人举例说,《固废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履行报告义务,《报告办法》在确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范围时,既要遵守《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不同定义,也结合实际提出要求,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一方面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另一方面报告其对平台内经营者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总体评估情况。
结合行业实际提出差异化报告要求
目前,塑料制品品类繁多,《报告办法》主要根据塑料污染相关文件规定,细化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范围,并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报告办法》还结合行业实际,提出了差异化报告的要求,即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的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情况;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的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情况;外卖企业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的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情况。
很多零售、餐饮、电子商务企业都是跨区域经营,如何保证同一家企业下设的门店在报告时能够做到不遗漏,同时又不增加企业负担?对此,该负责人介绍,《报告办法》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原则上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考虑到报告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开设店铺等跨区域经营的实际情况,《报告办法》对此类企业作出专门规定,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以及跨区域经营的零售、餐饮企业,由企业总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企业总部报告内容为其一次性塑料制品整体使用、回收情况,无需对门店具体情况进行分别统计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