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南京要求售楼处未经同意不得拍摄来访人员面部信息、杭州规定物业管理方不得强制业主使用人脸识别后,天津日前表决通过《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明确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且不得采集自然人的生物识别等信息。
也是在近日,国家网信办出台细则并征求社会意见,对38类常见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进行了规定,其中的“必要个人信息”(缺乏某类信息,App就无法提供服务)中并不包括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生物信息的相关内容。目前已明确了网络直播、短视频、新闻资讯、运动健身、浏览器、电子图书、拍摄美化等12类App,无须个人信息就能使用。
“人脸识别”引发的关注和质疑由来已久。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机构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显示,九成以上受访者使用过人脸识别,六成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有滥用趋势,还有三成受访者表示已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而遭受到隐私或财产损失。但在疫情发生的大背景下,人们对于人脸识别的认知,在“使用便捷”和“安全顾虑”之外,又增加了因防疫而衍生的无接触需求,这使人脸识别的普及按下了快进键。如今,进入很多小区需要人脸识别,使用智能垃圾桶需要人脸识别,一些酒店推出“刷脸”办理入住手续,有的地方甚至上厕所也要“刷脸”以便节约厕纸……
然而,与人脸识别应用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却并未被同步提上日程。在一些日常使用场景中,采集方甚至未经被采集者的同意就用上了人脸识别。以售楼处为例,开发商往往是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人脸识别去甄别其是不是新用户,能否享受购房优惠,区分是哪家中介带入的客户以确定彼此间的收益分配等。人脸识别技术在这个场景中并未向用户方提供任何便利,而仅仅作为商家实现用户分类、利润分配的辅助手段。
在一些线上App客户端上,平台看似向用户提供了征求意见的问询步骤,但在实效上几乎等同于强制使用。因为用户一旦拒绝人脸识别,就意味着无法下载并使用对应的功能。而事实上,在绝大部分已经推广的使用场景中,人脸识别并非刚需。明明使用其他信息登记也可以完成的验证,强制要求人脸识别,是技术滥用、无视个体隐私的表现。
值得一提的是,在各类线上线下应用场景中,用户一旦不再使用某一系统,采集方大多并不提供简单易操作的删除、清理隐私数据等服务,如何处理各类历史数据,成了平台方的自由选择,和被采集个体无关。
所以,目前快速普及的人脸识别技术在应用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诸多风险,亟需监管部门出台干预措施,让其在维护公共安全、提高社会效率方面发挥作用的同时,尽可能规避技术滥用对个人信息安全、财产安全带来的隐患。这不仅需要个体建立隐私保护意识,更需要有专业机构对人脸识别划定使用边界,即对人脸识别的适用范围、使用过程中落实“事先告知、事后删除”等条款作出持续的规范和跟进。
在实操层面,涉及到非必要应用环境中的人脸识别技术推广,让人脸识别成为一种“可选项”而不是“必选项”,会是更好的方案。笔者采访过一个小区,他们结合业主需求对大门门禁采用了人脸识别、门禁卡开门、手机开门的“三合一”方案。这在技术上并不难实现,但却能使推广人脸识别和保护个人隐私作出平衡——希望“无接触开门”的业主、定点派送的快递员等人群,可以使用人脸识别便捷通行,尚有顾虑的用户则可以保留使用传统的刷卡方式。在技术有争议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可以借鉴的尝试。(谢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