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月14日)来自《中国经济周刊》的消息称,备受瞩目的最高法院决定依法再审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之一的顾雏军案,在最高法院再审判决推翻原判两个罪名、改判原判一个罪名后,其案件当事人顾雏军已经于1月11日向广东省高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据悉,广东省高院立案庭已接收了其申请书。
顾雏军案,之所以始终为企业界、经济界和法律界所关注,就是因为这起案件起源于成罪的“莫须有”,而终结于当事人的“什么都没有”。这里的“没有”,既是指那些莫须有的罪名都不成立,更是指因为这些莫须有的罪名而失去了的产权和散失了的财产。在此,顾雏军案的典型性还在于,致其当初被捕而锒铛入狱的所有罪名虽经反复添加和更换,但一个都没有进入到诉讼程序,最后致其冤服错刑的罪名都是在其已被关押的情况下罗织而成,这样的成罪过程,已为最高法院再审所证实。
或是无中生有,或是蓄意将民事纠纷变成刑事案件,遂以涉嫌刑事犯罪将企业家拘押,由此达到限制企业家自由的目的,这个流程当然不是疏忽而致。企业家成刑事犯,自证其罪、“同意”处分财产就全不在话下。在三大涉产权案中,江苏“牧羊案”造成受害人的企业从“中国大企业500强”到完全被掏空,顾雏军案的后果就更是让人触目惊心。不过,或许正是如此巨额的财产可不依产权人意志而被处分,才可理解为什么涉产权冤错案件常常可以被强力推动一错到底。
据上述报道,顾雏军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所涉及的赔偿请求事项之多、数额之巨较为罕见,“在这份赔偿申请书中,顾雏军共提出了16项赔偿事项申请”。由此16项赔偿申请,可见顾雏军冤错案件成案之后,其巨额财产如浮云般散失殆尽。这16项赔偿申请所涉财产,如从少至20%、多至60%的四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北京银行股票200多万股及其分红派息400多万元,北京市两套住房,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公司在江西、扬州、合肥、商丘、珠海、天津的总计约8000亩土地和地上厂房等建筑,深圳发展中心大厦的约3300平方米两层楼,以及全部被吊销的包括但不限于总注册资本达几十亿的近20家公司(除了申请人恢复注册的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外),这些产权所涉钱财以及其他所有这些公司权益所涉及的个人及公司财产全部被清空……
最高法院提审顾雏军案,经再审程序纠正了原审判决错误,为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扫清了最大的障碍。当然,如此数额的赔偿案,其审理要颇费一番周折。但障碍再多,保护产权的目标都应达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