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轻生念头的张女士一次性吞下一瓶精神类药物“氯氮平”,后经抢救保住了性命。接着,她以违法出售处方药为由,将药店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等2万余元。
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认定虽然药店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这与张女士妄图服药自杀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自称,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她以睡眠不好为由,在北京一家药店买了一瓶精神类处方药物氯氮平。但事实上,张女士那些天因与家人争吵,情绪十分低落,有了轻生念头。在购药的当晚,她便把整整一瓶100片氯氮平全部吞进了肚子。后经友人拨打急救电话,已经出现药物中毒、肺部感染及肝功能衰竭等症状的张女士得以被送医抢救,保住了性命。
张女士出院后,将药房告上法院。她认为,自己买药时根本没有出示处方,药房销售人员就将处方药卖给了她,导致她的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张女士要求药店赔偿她医疗费、营养费等21000余元。
药房向法院提交了购销记录,以证明自己从未进过“氯氮平”这种药,所以根本就不可能卖给张女士。
而张女士则提交了支付宝的支付记录,显示当天在该药房支付了两笔购药款。张女士解释说,其中一瓶是避孕药物,另一个就是氯氮平。药店承认卖了避孕药,但对另一笔购药款却说不出卖的是什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已经举证在药店付款购买药品,消费者通过扫码完成支付后,不再留存销售凭证是通常交易惯例,因此,张女士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药店对于所销售的两种药品,只能提供一种药品名称,而不能提供另一种药品名称,因此,药店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药店出具的自行整理的台账,并非第三方提供的明细,其证明力不足。
法院认定药店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推定其向张女士销售了“氯氮平”。而药店销售人员未判断药物用途合理性,未核对处方就销售该药物,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不过,张女士购买并大量服用氯氮平是为了轻生自杀,法院认为,虽然药店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与张女士妄图以服药自杀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并无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因此药店不须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