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召开宣判大会 一故意杀人罪犯被执行死刑

本报讯 (记者 吴冰 通讯员 张蝶)昨天,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执行大会,依法对故意杀人罪犯芦红山进行宣判并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罪犯芦红山,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害人王某花、姚某花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蔬菜综合市场沿路铺面18号的发廊上班和居住。罪犯芦红山光顾发廊时与两名被害人相识并和王某花交往密切,后芦红山认为王某花以交往为名骗取其财物,姚某花从中协助,遂产生杀死两名被害人之念。2017年9月8日23时多,芦红山来到该发廊休息并伺机作案。次日3时许,芦红山在确认王某花、姚某花已熟睡后,从发廊二楼阳台处拿取一块水泥块,先后进入两名被害人的房间,用水泥块多次砸击两名被害人头面部致两名被害人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

作案后,芦红山潜逃回湖北省老河口市,于2017年9月15日在湖北省老河口市抗日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花、姚某花均系头面部多处钝器伤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送检的现场血赤脚印与送检的芦红山赤脚印是同一人所留。

罪犯芦红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芦红山预谋报复行凶,持水泥块砸击致死两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芦红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芦红山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芦红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芦红山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来源:潮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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