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8月16日起施行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7月29日消息(记者 党朝峰)日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通过并公布。新规定自2020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7年9月7日公布的《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海府〔2017〕99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随着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推进,各项助推改革的国家政策纷纷落地,海口市原有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改革背景下的新常态,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凸显工作短板,主要体现在现阶段政府投资项目谋划研究和前期工作能力不足,项目生成随意性大,项目投资控制不到位,系统性不够等问题。

为高质量齐心谋划和实施项目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优化流程,引入激励机制,提高项目建设各方的参与积极性,海口市发改委学习借鉴其他发达城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对现有管理模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及改革。

《规定》共分七章四十四条,主要以项目投资控制及优化项目推进流程为主线,重在强化项目业主贯彻项目建设管理过程始终的主体责任。其中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及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与原《规定》对比,《规定》主要对修订依据、建设模式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在各方职责内容上进行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界定;加强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提高项目谋划质量及落地率;突出“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流程和审批程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等变化;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特别还明确项目移交节点,加强项目移交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简化了资金拨付流程。

《规定》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存在违规办理或出具项目审批、许可文件等;未按规定或无正当理由延迟拨付建设资金;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由市纪委监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咨询评估单位等参建单位及使用、管养等接管单位在其参与的项目建设环节或接管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存在串通造假、故意虚报、重大疏漏、管理缺位等行为的;

(二)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工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的;

(五)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情况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

(七)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

(九)没有完成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十)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未履行承诺义务的;

(十一)接管单位无故不接管工程项目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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