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陈晨
近日,湖南“操场埋尸案”将被拍成电影的消息在网络上传开。8月12日上午,“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未获被害人家属授权”这一话题登顶微博热搜。
因担心剧情被乱改,不实事求是,被害人家属已经委托律师处理此事。那么,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影视剧,是否需要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同意和授权呢?
网传“操场埋尸案”将拍成电影
预计10月开机
湖南“操场埋尸案”2019年破获,此事曾引起广泛关注。
近日,网传此案将被拍成电影《操场》。电影海报显示,电影的制作公司为浙江漫光年影业公司及另两家公司,开机时间为2021年10月,拍摄周期60天,拍摄地点为浙江。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国家电影局官网查询到,电影已经备案,备案立项号为“影剧备字[2020]第1885号”,备案结果为“同意拍摄”。电影的梗概为:新光县第一中学操场改扩建工程监理董一民老师,拒绝豆腐渣工程的合格验收,被包工头杜立青及其同伙杀害并埋尸操场下。在中央督导组领导下公安部门一举打掉了以杜立青为首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给社会一个公平交代。
“操场埋尸案”发生时间是在2003年1月22日,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新晃一中教师邓世平负责监督操场土建工程。承揽该工程的杜少平,因质量问题与邓世平产生矛盾,怀恨在心。当天杜少平伙同他人将邓世平杀害,当晚将尸体埋到操场一土坑内,并将土坑填平。
2019年,杜少平等人因涉黑涉恶被捕,交代出了16年前操场埋尸一事。2019年6月20日凌晨,新晃一中操场内挖出一具遗体,后经DNA比对,正是失踪16年的邓世平。2020年1月,杜少平被执行死刑,另有涉案多人被判刑。
据红星新闻报道,电影的选角导演戴晓晨表示,《操场》确实是改编自湖南“操场埋尸案”,目前影片剧本已经完成,处于前期筹备阶段,正在选角,预计10月开机,因为涉及到保密,所以很多情况还不能透露。8月12日上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联系到戴晓晨,对方表示自己是这两天才接手这个项目,关于是否告知电影原型家属等其他问题,自己一概不清楚。
家属:“再一次进入情节肯定会痛苦”
已委托律师处理
8月12日,邓世平的儿女邓铃和邓蓝冰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他们对电影将开拍一事不知情。
邓铃说,自己是8月11日中午才得知此事,是他人告知。邓蓝冰表示,自己是8月12日上午才得知。
对于电影的开拍,邓铃表示家属持中立态度,“别人想拍我们也阻挡不了,担心剧情乱改,不实事求是。”邓铃说,目前她还没有跟电影制作方取得联系。在被问及有何诉求时,邓铃回复,“诉求当然是不拍最好啊,再一次进入情节肯定会痛苦,但是我们家这点能力肯定阻挡不了。想拍的导演很多。”
8月12日,“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未获被害人家属授权”这一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甚至一度登顶。关于拍摄该电影是否需要家属授权一事,邓蓝冰并不清楚,“拍成电影需要家属授权吗?” 邓蓝冰随后说,电影的改编,只要是尊重事实,“别瞎改编就好了。”考虑到电影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自己的家属会成为电影的原型,邓蓝冰说,“我个人没关系,尽量考虑一下其他亲属的情绪吧。”
据悉,《操场》电影没经过家属授权,邓铃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因此她已委托律师来处理电影将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邓铃的代理律师周兆成表示,对于该电影的剧本以及拍摄内容是否涉嫌侵权,目前还不清楚,还需要密切关注。如果后期该部电影存在针对新闻事件当事人诽谤或侮辱的情节,从而引发大众的臆测,
造成对当事人社会名誉的降低,不排除会对此提起诉讼。
“作为操场案家属委托律师,我们还是希望制作方应该积极主动与我们沟通,获得合法授权。”周兆成说。
据封面新闻报道,片方漫光年影业称,对于此事暂不发表回应,但是备案的确是去年就备好了的。对于是否后续将与家属沟通,其态度也是暂时不方便回应。
真实事件改编影视作品是否应取得授权?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表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对真实事件进行改编的影视作品,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侵害当事人的隐私,不能歪曲事实。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旭亮认为,从尊重当事人的道德层面来讲,是需要征求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同意或者授权。从法律层面来讲,要看这件事情的性质:改编操场埋尸案未经授权是否侵犯了其著作权呢?首先根据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来看,需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是否属于具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显然,针对这个案件来说,并不能认定为是著作权法认定的作品。因此,原型人物的故事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智力成果”,不构成作品,无法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其次,如果是依据单纯的事实消息来进行影视改编,不需要获得事实消息作者和原形的授权,但应注明出处。
周旭亮认为,如果针对社会一般人的真人真事改编,并且是根据事实消息改编,无需取得本人及其家属的授权,但是如果对案件情节增加虚构改编的情节,则需要跟家属授权,事先获得改编授权和豁免。
周旭亮表示,从影视作品层面来说,要想做出有张力、吸引人的作品,单单在事实消息的边框里是很难出彩的,不可避免的就需要夸大情节或者是制造冲突来再创作,就有可能会触及或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事件。而打着真实案件改编旗号的作品,往往会让大众对原型人物产生“就是如此”的认知,这也意味着将原型人物的亲身经历或者是私人活动搬上银幕,公之于众。就此角度来说,获得原型人物及其家属的同意就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否则的话,未经家属授权,擅自改编,不可避免的将会面临隐私权和名誉权方面的侵权后果。影视作品自行改编过程中,产生的真真假假的消息融合起来,容易导致社会大众对真实原型人物的认知和评价不一致,导致一些名誉受损或者是其他的侵权后果。
虽然事实消息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但是当事人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防止他人侮辱、诽谤和保障自己名誉不受损害。
如果未经授权,执意擅自改编,家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著作权或是隐私权、名誉权。当然这也警醒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提高行业自律标准,事先取得改编授权和豁免的处理方式要优于事后补救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