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王某文妻子质疑阿里女员工案,调查结束前应理性对待所有猜测

针对这些疑点警方仍需进一步调查。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还是应当理性对待所有的主观猜测。

据媒体报道,8月23日晚,“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文的妻子在社交平台发文自述,认为自己丈夫有错无罪,有很多对自己丈夫有利的情节尚未披露;受害者周某在网络上的自述与事实不服,涉嫌虚假陈述,甚至诬陷。

由于该案属于刑事犯罪,一些事实仍需进一步调查。针对王某文妻子的几点质疑,需要结合济南公安公布的情况通报,以法律思维来理性思考。

其一,王某文妻子所言周某有“主动勾引”行为,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为排除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强制”恶性,从而并不当然地构成强制猥亵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进一步而言,在强制猥亵犯罪成立的诸多要件中,猥亵他人要用强制方式才符合本罪要求,即犯罪人的猥亵行为在客观上是违背被害人的性意愿的。如果是主动勾引,那么也就有理由相信后续“酒店猥亵行为”系自愿行为。

二为周某出租车上主动搂抱、乱摸等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犯罪的犯罪对象从原先只限于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修改为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在内。这意味着,对男性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可能入罪。但这并不当然将“对男性猥亵”与“对女性猥亵”的入罪标准相等同。根据我国实际的性道德观,男性对性羞耻的敏感度不同,相同的行为对男性与女性的意义、伤害程度也不同。为此,对于强制猥亵犯罪应根据犯罪对象不同而具体对待。总体而言,“对男性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有理由应更严格一些。

其二,周某实际上是否醉酒,是否真的没有意识?这直接反映周某被猥亵时的主观意志,最终影响本案裁判。根据刑法对强制猥亵犯罪规定,利用受害者酒醉或无意识状态,属于方法中的其他强制手段。如果如王某文妻子所质疑那般,周某实际上并非醉酒,并且在酒店时仍有清楚意识的话,那么王某文行为也就称不上“强制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

但是,酒量极好如何证明、酒量极好是否能够与不会醉酒等同、醉酒情况与意识清晰程度有何种规律性联系?这些问题均需要做出说明。不然就不过是主观猜测罢了,也就难以构成判断实际情况的直接证据。从警方通报的情况来看,周某在案发当晚,与王某文、周某等6人饮用近5瓶白酒,出包间后一路呕吐至饭店大厅吧台垃圾桶处,并由同事帮忙回酒店等,这些细节相对客观说明受害者周某的醉酒情况。

其三,至于王某文妻子质疑的为何退完房后报警、后续大闹食堂以及引导舆论等质疑,与案件所涉客观情况并不具密切联系。这与受害者个人实时状态、行为习惯、法律意识、处理方式等因素相关。王某文妻子可以主观猜测周某后续大闹食堂、引导舆论的阴谋论,网友也可以猜测周某可能只想让自己的问题得以重视,有效解决。对于案件的评价最终还是需要回到事实的基础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法律的最终评价应当尽可能在客观事实信息之上。王某文妻子的质疑,其实多源于丈夫的陈述,按理说这样的质疑应早在公安调查时提出,为何现在以此种方式出现也值得反思,这是否也属于引导舆论?

总之,针对这些疑点警方仍需进一步调查,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还是应当理性对待所有的主观猜测。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李勃(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广东警官学院国内安全与社会稳定研究中心研究员)

编辑 汪垠涛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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