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两名男子因酒驾犯危险驾驶罪被拘役

#丽江新闻# 【玉龙县两名男子因酒驾犯危险驾驶罪被拘役】案例1:和某犯危险驾驶罪案

【案情回顾】2020年12月的一天,和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拉市镇环海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拉市镇环海路5公里100米处超车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载5人)相碰撞,造成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82mg/100ml。经对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69.4mg/100ml血。经认定,和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玉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和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2:杨某犯危险驾驶罪案

【案情回顾】2021年5月的一天,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由石鼓格子往黎明中兴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宁德-福贡(宁福线)K3675+200M处时被查获,经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06mg/100ml。经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04.6 mg/100ml血。

玉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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