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货车司机受罚起诉交警队 法院:适用“首违警告”撤销处罚

新快报讯 记者黄嘉丰报道 外地货车司机因不熟悉路而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警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是否有必要对其作出行政处罚?8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宗驾驶人诉交警队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例。

法院审理后撤销交警队对该司机作出的罚款及扣分处罚,并表示应发挥“首违警告”的督促作用,坚持教育为主,避免作出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外地司机违反交规 称不熟路况

据了解,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的驶入口设置有禁令标志,内容为:禁止中型及以上货车6:00-22:00行驶。2019年8月1日10时许,刘某萍驾驶大货车在该路段行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简称“霞山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停。

民警示意刘某萍驾驶车辆靠边停放,告知刘某萍违法的事实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后,当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照规定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扣3分。刘某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处罚。

符合“警告”条件 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书

刘某萍提出,其作为外地驾驶人不熟悉道路违反禁令标志,根据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

霞山交警大队则辩称禁令标志清晰可见,外地驾驶人亦应当看见并遵守,且根据大货车的行驶轨迹,该车一直在湛江市行驶,故对刘某萍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不作警告处理。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指出,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第三条,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

同时,刘某萍被执勤民警拦停后,终止了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霞山交警大队并未能在诉讼期间提交上述大货车长时间在湛江行驶的证据。

法院表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刘某萍提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霞山交警大队对刘某萍罚款200元并记扣3分,依据不足,处理不当。据此判决:撤销霞山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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