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男子传播暴恐音视频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

9月8日,东阿一男子因持有、传播暴恐音视频,被东阿警方行政拘留10日。警方在此提醒,对暴恐音视频要坚决做到不下载、不转发、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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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阿县公安局反恐怖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QQ网民涉嫌通过组建QQ群聊天的方式传播暴恐音视频。经落地查人,锁定该人系东阿县姜楼镇某村村民,反恐怖大队遂联合姜楼派出所依法对该人进行传唤。

经查,今年7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孙某通过在网上搜寻下载杀人、剖尸、砍头、枪击等视频,保存至手机,并组建QQ群,多次在群内邀约成员观看。孙某被查获后,对在手机中保存和在QQ群中传播暴恐音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东阿警方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以非法持有、传播暴恐音视频,对孙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广大公民应秉持对恐怖主义“零容忍”的态度,抵制极端思想,让恐怖信息在网络空间没有藏身之所。如收到此类信息,请积极举报,杜绝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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