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母亲为儿子婚姻大事着想,在约定自身永久居住权的前提下,将房屋赠与了儿子。结果儿子离婚,在未告知母亲的情况下,将房屋协议赠与给前妻。
3月2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母亲王某某诉儿子罗某居住权纠纷一案。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成都市第一起涉居住权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王某某是被告罗某的母亲,第三人吕某某与罗某是离异关系,两人育有一个亲生子罗某一。
案涉房屋是王某某和已故丈夫的共有财产。1998年,王某某丈夫去世后,案涉房屋作为遗产由王某某、罗某及王某某女儿共同继承。
考虑到儿子罗某的终生大事,2002年12月,王某某及其女儿主动放弃了遗产继承权。与此同时,王某某将属于自己的不动产共有份额赠与给了儿子。
为保障自己居家养老权利,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王某某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利,直至王某某去世。
2006年,罗某与妻子吕某某结婚,次年生下了罗某1。2020年,两人离婚,孩子归吕某某抚养。考虑到孩子抚养费问题,夫妻两人在母亲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妻子吕某某所有,以此来作为罗某应负担的抚养费。
王某某体谅儿子与儿媳在抚养费问题上的困难,但实在是无法接受自身居住权利受到损害,因此诉请被告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在举证、质证、辩论环节就共同保障未成年人抚养权及老年人居住权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为儿子婚姻大事着想,在约定自身永久居住权的前提下将房屋赠与给罗某;罗某离婚时为儿子抚养费着想,却在未告知母亲的情况下将房屋协议赠与给前妻。案涉各方均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及道义承担。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抚养权和老年人居住权之间取得平衡,维护家庭和谐友善的良好氛围,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该案审理过程及庭后工作的处理要点。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普法: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法律首次以法条形式对居住权的设立进行规定。不仅如此,《民法典》还设专章对居住权合同条款、登记生效制度、权利限制和消灭等进行详细规定。在权利设立方面,根据《民法典》第367条、371条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申请登记的基础文件可分为三种,即居住权合同、包含居住权的遗嘱、明确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权利限制方面,《民法典》369条则明确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回归到案件审理,虽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居住权登记并不构成办理房屋过户的限制条件,但后续裁判文书的履行及房产管理部门的居住权登记办理工作,还需法院与相关部门做进一步沟通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