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暑期已至
大家是不是已经按捺不住
想下水去玩耍啦~
但是!
各位家长一定要注意看好你家的孩子
近日,浙江仙居县
两名儿童在玩耍时不慎落水
一位蓝衣小伙一路飞奔
跳入水中奋力抱起两个孩子
被水流冲出去好几米
他也没有松手……
当天中午
家住仙居县尚仁村的吴宇浩
和家人走到永安溪旁散步
看到水坝上有两个小孩在踩水玩耍
年纪较小的男孩没有站住滑倒了
姐姐伸手去拉他
两人都被卷到水里
周围的人还没反应过来
吴宇浩已经一路飞奔冲上大坝
然而,江西某地两名学生
却没能等到营救他们的人
在鱼塘边玩耍时,不幸溺亡
+
两名学生的父母认为鱼塘所有人存在过错,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鱼塘所有人承担责任。近日,当地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学生父母因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被判承担全部责任,引发网友讨论。
为此,德阳广播FM99.0《990帮帮您》
邀请到德阳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言
从法律角度为我们分析这件事
李言律师表示:
责任的承担应以存在过错为原则,只要鱼塘方尽到了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法治精神的回归。
我国有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所以一旦发生死亡事故,民众从情感上都会认为相关方应承担部分责任。有的案件在审理中也会考虑这一因素。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而言,责任的承担应以存在过错为原则,不能对水塘管理人过分苛责,一旦出现伤亡事故就要求其承担责任。只要其尽到了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法治精神的回归。
经法院审理查明,鱼塘周围设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标志,警方到达现场时,小明所骑的自行车正好停放在警示标志牌附近。
当地法院认为,鱼塘位置偏僻,日常生活无需经过附近,且鱼塘所有人在水坝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牌,已尽到了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农村中存在大量的水塘、山塘等用于养殖和灌溉的蓄积一定容量的水体,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理应知晓山塘的位置及危险性。小冬与小明发生事故时均已满十二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分析能力,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两人对在山塘玩水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具有相应的认识。
法院还指出,小冬和小明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尽到管理和教育的责任,但四人均未尽到妥善、合理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最终导致两名孩子溺亡的悲剧发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
暑期溺水事件高发
请照看好您的小孩
远离危险发生地
综合自|四川普法在线、中国普法
编辑 | 郑阳森(实习)
责编 | 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