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之美是好事
但酒后驾车不可取
为保障中秋小长假期间道路交通安全,2021年9月20日,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五大队联合威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查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21日凌晨2点左右,执勤民警在滨海大道拦下驾驶员卯某,对其进行呼吸时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79毫克,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卯某称自己与朋友聚会,两人喝了一箱啤酒和一些白酒后,谈论得知朋友还没对象,今晚要和新认识的女生见面,卯某出于好意,于是酒后驾驶车辆送朋友去相亲,不曾想返回时被夜查的交警查获。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执勤民警依法对卯某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不遵守法律法规
可能好事变坏事
麻烦找上门
牢记守法出行
有安全,才更团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