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马尾辫的女孩被一名男子死死地按在床上,几次要站起来都被推坐下,甚至男子直接搂抱女孩,试图从后面撩起她的衣服,女孩不断反抗,用脚蹬踹对方……这么龌龊的一幕出现在监控视频当中。
据报道,扬州李女士15岁的女儿独自在家时,干爹吴某借口请吃饭,对她动手动脚,孩子拼命抵抗,拿工艺刀对峙,吴某才悻悻而去,这一幕也被监控视频记录得明明白白。之后,李女士报警,但是,吴某仅因猥亵被行政拘留8天。李女士认为处罚过轻,准备为女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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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母亲李女士对着镜头说,“天都塌下来了!”“畜生才干得出来这样的事情!”相信看到这样的性侵未遂的视频的网民没有不愤怒的,但是,吴某仅仅被处以8天的行政拘留,就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样的处罚合适吗?行政处罚意义上的猥亵行为,和刑法意义上的“强制猥亵罪”,乃至强奸未遂区别到底在哪里?
要看到,在密闭空间里面,成年男子吴某使用暴力手段,将15岁女孩往床上按,甚至有撩起其衣服等动作,其违法目的到底是什么?有没有意图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女性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司法机关在调查的时候,应该第一时间,通过讯问、技术侦查等手段固定主客观证据,不能够“倒果为因”,以双方没有发生性关系,就否认本案存在强奸未遂的可能性。
要设身处地还原事发场景,被害人年仅15岁,吴某是其干爹,无论是从力量、身份、社会经验来说,绝对碾压被害人。如果不是女孩勇敢反抗,让吴某感觉到无法进一步实施性侵害行为,又会发展成什么样?司法机关处理本案应该全面调查吴某的违法犯罪目的,其犯罪意图止于猥亵,还是因为女孩反抗激烈放弃了强奸意图?
对于行为动机的认定,是后续对于行为性质认定的基础,核心问题就是,就吴某已经实施的猥亵行为来说,是不是已经涉嫌犯罪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猥亵行为的处理,《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前者是属于行政违法,后者涉及犯罪,两种“轻重区别”也是体现了罪罚相当的法治原则。
最高法公布的参考案例第989号中,曾提出过区别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的重要因素:(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大家知道,地铁车厢“咸猪手”案一般是作为治安案件处罚的,其最重要的因素是这类违法没有暴力强制手段,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而本案中,吴某作为成年人是一再使用暴力手段企图把女生摁倒在床,还有试图剥衣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吴某身为长辈,其淫亵行为也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
事实上,吴某的邪欲没有得逞的唯一原因,是小女孩拼命反抗,甚至拿刀剑以命相搏,被害人的反抗导致犯罪未遂,这不应该是轻惩的理由。就像网友讲的“八天能起到什么作用呢?”这么明目张胆地、动用暴力手段意图侵害未成年人,势必对女生造成严重心理伤害,也是对于国法的公然挑衅,8天拘留够吗?会不会形成“破窗效应”,潜在的“干爹”受到鼓励呢?
两高、公安部等公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通知公安立案。希望李女士向检察院积极申诉,争取把案子转成刑事案件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