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1日18时许
海南海口新大洲大道
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当事人肖某明(男,49岁)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其儿子肖某玮(男,12岁)坐在电动车后座,未佩戴安全头盔。当车辆行驶至儒传村公交车站时,肖某明将电动自行车由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
此时,当事人王某富(男,21岁)
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
驾驶一辆无号牌轮式挖掘机
在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
两车发生碰撞
肖某玮被挖掘机碾压当场身亡
事故现场
记者今日从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获悉
经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认定
男孩父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此次事故的发生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肖某明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另一方面,王某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轮式挖掘机。但肖某明的违法行为在本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过错偏重。因此,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认定,肖某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肖某玮无事故责任。
举报/反馈
【来源: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