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帮带孙房子却被赶出“家门”,七旬老母亲怒告儿子儿媳

一名年逾七旬的老太太承租公有住房,与儿子、儿媳、孙儿共住,本应三代同堂安享晚年。可惜,儿子儿媳却不懂感恩。

老人家控诉,自己辛苦帮带孙子,还屡遭儿媳打骂。儿子儿媳明明有住房,却侵占她承租的公有房屋,还逼迫她搬离房屋另行租房居住。

一怒之下,老人家告上法院,要求儿子儿媳返还房屋、支付房屋使用费并赔偿损失。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9月8日获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这宗“母子之争”作出了生效判决。

老太起诉儿子儿媳

要求还房并赔偿损失

2018年5月,王老太(化名)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某房屋,并一直按月支付房屋租金。

在此期间,王老太与儿子、儿媳及孙儿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后因家庭矛盾,王老太在2021年1月无奈搬离,并另行向他人承租住宅居住。

2021年4月,王老太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迁出涉案房屋,支付侵占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税费、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并赔偿租房损失等。

王老太控诉,儿子、儿媳另有住房却侵占其承租的公有房屋,自己帮忙带孙儿,却屡遭儿媳打骂,甚至不准其居住使用自己承租的房屋。

面对母亲的哭诉,儿子认为涉案房屋是由父亲在世时已承租留下的,他并未阻碍母亲回来居住。不过,儿子也同意迁出房屋及支付使用房屋期间的相关费用,但不同意赔偿母亲另行租房的经济损失。

儿媳则认为,她个人曾出资10万元装修房屋,为此作为儿媳及装修出资人有权使用该房屋,而且她也未阻碍婆婆回来居住,故不同意迁出房屋,并赔偿婆婆另行租房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支持王老太全部诉讼请求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老太作为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案涉房屋。

现在因家庭矛盾,王老太无法使用房屋,且其儿媳在广州市另有用于出租的自有产权住房,故王老太起诉要求儿子、儿媳搬离案涉房屋并支付居住期间的相关费用,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老太搬离案涉房屋,另行租住房屋数月,其主张的租金损失符合情理,法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越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儿子一家已搬离案涉房屋,将房子还给了王老太。

法官提醒:

成年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

而非啃老、伤老

越秀法院民三庭、三级法官戴鹏表示,成年子女与家中老人共同居住,本应是成年子女为照顾老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关爱之举,不应沦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理直气壮地“啃老”甚至“伤老”的借口与托辞。

父母对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并不具有抚养义务。倘若因共同居住导致家庭矛盾激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老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成年子女搬离自己所有或承租房屋、赔偿财产损失,维护自身权益,还自己“一份清净”。

“百善孝为先”。尊敬老人、爱护老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实现“老有所居”,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越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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