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倒车不慎压死两岁儿子,起诉保险公司获赔111万

父亲倒车不慎压倒两岁儿子,致儿子死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据“上海青浦法院”介绍,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吴先生夫妇诉称: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辩称: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吴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小吴妈妈称,对于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吴先生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吴先生操作机动车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类似的悲剧仍在发生

10月5日,网传浙江省海宁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私家车在倒车过程中,撞倒一名2岁幼儿并将其碾压,造成幼儿当场死亡。令人唏嘘的是,驾驶私家车的司机,竟是这名幼儿的父亲。

据事故通报显示,10月5日上午8时许,一男子张某(化姓)驾驶浙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海宁市海昌街道横山社区一场地内,由北往南倒车过程中,与行人张某某(化姓)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行人张某某当场死亡。

记者注意到,这份网传事故通报中还提到,遭碾压的行人张某某年仅2岁,与涉事驾驶员张某为父子关系。

10月6日上午10时许,横山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确有此事,但具体情况她并不清楚。该事件属于一起交通事故,目前交警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相关情况可向警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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