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5+1,北京8人共同打牌5人已确诊!

10月24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46场新闻发布会上,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通报,10月23日12时至24日15时,本市新增5例京外关联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1例京外关联本地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确诊病例1:现住昌平区宏福苑小区,为10月22日已通报的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10月23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综合流行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

确诊病例2:现住昌平区宏福苑小区,为10月22日已通报的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10月23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综合流行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

确诊病例3:现住昌平区宏福苑小区,为10月22日已通报的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10月23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综合流行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

确诊病例4:现住丰台区西罗园一区,10月10日起自驾前往内蒙古、甘肃、陕西和山西等地旅游,10月21日返京。10月24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已转至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综合流行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

确诊病例5:现住海淀区芙蓉里小区,行程与确诊病例4一致。10月24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综合流行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

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介绍,北京本次疫情感染者以55岁及以上人群为主 ,均直接或间接与内蒙古旅游相关,多数病例病毒载量高,呈现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涉及场所多样的特点,本次疫情共同打牌的8人中,目前已有5人确诊。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请密切关注国内各地区疫情信息,如在9月23日以来有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旅居史,或者与目前国内已报告病例的公布行程有时空重合,请立即向社区(村)、单位、宾馆报告行程,就地自我隔离不外出,并配合各项管控措施。

如尚未返京,请暂缓回京,并配合当地防控措施。封控区、管控区人员及其他高风险人群,请居家隔离足不出户,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在医学观察期间出现任何身体异常,要及时报告,按要求就医。市民朋友要切实增强防护意识,加强自身健康监测,如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请务必不要聚餐、聚会,尽早到附近医院发热门诊就医,不要自行服药,以免延误治疗时机。

北京2病例邀多人打麻将被立案侦查

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介绍涉疫典型案件。他表示,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二人自内蒙古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症状,仍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二人仍未报告,未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接受正规医学治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目前,一同打麻将的8人中已有5人确诊。现公安机关已对二人刑事立案侦查。

昌平两药店负责人向确诊病例出售退热药未登记 已被立案侦查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介绍涉疫典型案件案例二:2021年10月17日至20日,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杨某、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负责人王某娴,在向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分别对杨某、王某娴刑事立案侦查。

警方提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各单位需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示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报告。

小型医疗机构不得常规接诊发热、腹泻等11类症状患者

10月24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46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所所长、二级巡视员李亚京介绍,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小型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和防院感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认真开展预检分诊,不得擅自接诊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患者。小型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哨点预警作用,加强人员筛查,及早发现可疑感染者。同时,从严压实“四方责任”,强化本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加强自查自纠,疏堵漏洞风险。

李亚京提醒,诊所、门诊部等小型医疗机构认真做到“四不得”:

一是对于预检分诊筛查出的发热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放任其自行离开或引导其自行到发热门诊就诊。

二是不得常规接诊发热、腹泻、咽痛等11类症状患者。

三是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被责令停业整改的单位,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同意,不得擅自恢复诊疗活动。

四是不得以任何欺诈行为或手段获取工作人员核酸检测阴性或疫苗接种报告。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平 萍 于 淼 | 审核:吴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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