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27.0785万元、贪污14万元,原昌江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郭振彪一审获刑六年。近日,海南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利用职务便利权钱交易,贪污扶贫资金
据了解,2014年至2020年,郭振彪在担任昌江计生委主任、卫计委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帮助多位商人承揽项目以进行权钱交。其中,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郭振彪曾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7.0785万元,并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除了收受贿赂,郭振彪还曾一度将捞钱的目光盯在扶贫资金上。2014年至2017年,郭振彪在担任昌江计生委主任、卫计委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授意商人胥某通过虚增造价、减少实际制作量等方式,先后3次套取国家资金共计14万元,其中5万元为宣传教育经费支出用于购买扶贫项目的资金。郭振彪将套取的14万元全部用于其个人开支。
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终审获刑六年
一审法院认为,郭振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7.0785万元,其中索贿46.088万元,并授意他人通过虚增造价、减少实际制作量等方式,套取国家资金共计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以受贿罪、贪污罪对其数罪并罚。
此外,郭振彪向三人以上索取贿赂共计46.088万元,依法从重处罚,且郭振彪部分贪污款项为扶贫资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主动向办案人员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蔡某等8人贿赂款的受贿犯罪行为,其家属代其退缴贪污所得款人民币14万元,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振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5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振彪剩余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