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费安装充电桩遭物业阻挠# 法院判决物业应予以配合】李某在居住的小区承租了一个地下人防车位,并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因李某的新能源汽车有充电需求,其向物业公司申请自费在其承租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因考虑消防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不同意李某安装充电桩。李某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后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部委、广东省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判决物业公司向李某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新快报记者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