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完产假拒绝调岗,被解雇后向公司索赔20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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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怀孕休假

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

可没想到

休完产假后回来上班

竟然被调岗了?

在薪资待遇一样的情况下

某公司的女员工袁某

却拒绝接受调岗安排

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21日,袁某入职了一家游轮公司,每月工资为税前2.5万元。

2017年1月22日,袁某因怀孕开始休假。

2017年4月5日,袁某女儿出生。

2017年10月9日,袁某返回公司工作。第二天,公司安排袁某担任销售经理,负责接待中小旅行社。不过,袁某拒绝此安排,要求从事大旅行社的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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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2017年10月12日,公司以邮件方式再次通知袁某:

“由于你离岗太久,为了保证公司业务不受影响,公司不得不安排人员替补你原来担任的大旅行社销售经理岗位工作,现在公司在北京唯一空缺的岗位是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一职,经公司管理层商量,公司同意停止对外招聘,将此岗位提供给你,薪资不变。我们认为此次岗位调整是极其合理的……由于这是公司目前能提供给你的唯一岗位,向你表明,若你不接受的话,只能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了,若你表示理解和认同,协商解除的方案如附件。请阅读后在10月16日17时前给予Email回复。因你目前不接受任何工作安排,从明日起公司同意你在家休息进行考虑,10月13日、16日将记为休假。”

公司在此份邮件附件中提供了与袁某的《协商解除协议书》,公司表示若双方协商解除,同意向袁某支付工资至2017年10月16日,并向袁某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万元。

2017年10月17日,袁某在回复公司的邮件中表示,公司未给其岗位选择,只提供唯一的岗位,而公司所说的协商解除合同,并没有了解其本人的意愿,只是单方面出具赔偿金,无法接受无协商过程的协商解除,并要求按原岗位履行合同。

同日,公司以邮件的方式向袁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袁某对此感到不满……

自己处于哺乳期,需要陪伴年幼的孩子,而新岗位要经常在外出差,因此,袁某认为此次的调岗不合理,公司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就解除劳动关系,表示不接受这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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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袁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2月12日的工资20万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期满(2018年4月5日);支付袁某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2月12日的工资95689.66元。

不过,公司却不服,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该事件中

公司是否不近乎人情?

员工袁某是否有权

不接受公司的调岗安排?

有网友站在员工的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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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站在公司的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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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律师是如何为我们分析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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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员工:我休完产假回来,你们就把我调岗,我不同意,你们还强行换岗,我不能接受!

老板:小袁,当时是由于你离岗太久,为了保证公司业务不受影响,公司不得不安排人员替补你原来的岗位。现在你回来了,有这个新岗位提供给你,薪资不变还是两万五,你还想怎样?

员工:问题是这个新岗位要经常出差,我也不是吃不了苦的人,但是我现在处于哺乳期,在生活上我无法接受这样的安排,太不合理了!

律师:

用人单位依法调岗,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如果你觉得不合理的话,你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去解决。

但是我要劝劝你,作为劳动者也要有自己的权利边界。虽然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内有很多保护劳动者的相关规定,但是我们也不能无限地放大自己的权利。

本案法律点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袁某进入公司后不久即怀孕,从袁某孕期病假至产假结束回归公司工作历时8个多月,公司安排其他人员接替袁某原工作内容符合经营管理的需要,故袁某返岗后,公司对其工作岗位、内容重新安排符合常理。袁某拒绝服从公司的合理安排,扰乱公司的经营自主管理。公司多次告知提醒,袁某仍拒绝服从。袁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认为: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依法拥有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为维持正常的经营需要,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自身状况,安排其合理的工作岗位。

据此,依照规定,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无需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无需与袁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18年4月5日;公司无需支付袁某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4月5日期间的工资141091.95元。然而,这时袁某却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据本案在案证据及查明之事实可见,公司合理安排袁某岗位,已尽诚信妥善之义务,袁某坚持要求于原岗位履职,致双方无法履行劳动关系,公司经多次告知提醒无效后,无奈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公司不存在过错。

你认为公司安排袁某调岗

是否合理?

一起来留言区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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