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一则“女子怀孕七个月被公司劝退”的新闻
登上了微博热搜榜
引发网友热烈讨论
河南郑州的许女士
在房地产公司做销售
当她怀孕7个半月时
却被公司告知
编外人员没有产假
公司两次劝退她
且不给她安排工作
对此销售经理称:
怀孕来回跑不适合做销售
没有办法安排工作
也是出于人性关怀
最后经过调解该公司表示:
会让许女士继续在公司上班
在无法“下地市”的情况下
给她安排其他工作
新闻一出
网友纷纷留言
表达自己的看法
女性在职场受到不公平待遇
一定要积极维权
为自己争取权益
下面这些法律常识你知道吗?
1
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
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九条,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3
女职工生育享有法律规定的产假,如果不幸流产的也有相应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4
哺乳期女职工每天有一定时间可以去哺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
在招录女职工时,单位不能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