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法院判决后,5位独董被判承担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5位独董除江镇平外,其余4人均为大学教授,根据判决书:
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为兼职的独立董事,不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相对过失较小,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折合2.459亿元);
郭崇慧、张平为兼职的独立董事,过失相对较小,且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签字,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折合1.2295亿元)。
李定安和张平均来自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郭崇慧、张弘分别来自大连理工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江镇平在汕头市中瑞会计师事务所任所长。
康美独董近年来的税前报酬多为12万元/年,法院考虑到相关独立董事不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过失较小的因素,已经酌情将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在了10%和5%,但由于案涉金额较大,所以最终承担的责任也较重。
判决一出
A股独董高风险争议再起
自11月12日康美判决后数日
已有十余家上市公司独董相继辞职
近两天上市公司独董辞职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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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法院在认定独立董事的责任时,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文章来源:钛媒体、并购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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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司法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