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刘雨涵
5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诉侵害《五维记忆》改编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不构成戏剧作品或其他作品,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构成戏剧作品,但仍与电影《哪吒》在人物设置、诸多情节及其他元素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驳回原告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于2019年7月上映,最终揽获超过50亿元票房,引发了一波观影热潮,被观众称为“国漫之光”。
而在2019年11月,《五维记忆》制作方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就发表声明正式起诉《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下简称哪吒)侵权,将《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导演及片方等六被告告上法庭。
据了解,中影华腾是戏剧《五维记忆》的著作权人,《五维记忆》是一台沉浸式的情景舞台表演,演绎了一个关于阴阳两种不同属性的能力幻化成黑白精灵来到人间经历成长的故事。
《哪吒》侵权一案于2019年11月11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随后于2020年12月10日审理了该案。当日庭审中,中影华腾认为,《哪吒》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与《五维记忆》存在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构成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并消除影响。
针对中影华腾的起诉,《哪吒》编剧导演及联合发行方认为,《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因此无著作权产生。此外,《哪吒》的创作早于《五维记忆》演出版本的发表时间,且《哪吒》与《五维记忆》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观上不存在侵犯行为。
《哪吒》编剧导演及联合发行方还表示,中影华腾主张的《五维记忆》与《哪吒》“相似之处”是其刻意过度解读《五维记忆》的演出内容,并故意曲解《哪吒》的电影内容后,人为制造、生搬硬凑所得。此外,导演杨宇非《哪吒》电影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中影华腾全部诉讼诉讼。
法院介绍,本案探讨了“一整台戏”的著作权法保护、无剧本提供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供舞台演出的作品”的内容以及不同类型作品之间著作权相似性判断的思路等难点。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电影《哪吒》与舞台剧《五维记忆》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属于不同形式的作品。
法院指出,在对不同类型的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判断时,应当注意:同一作品的不同受众基于个人独特的思想感情、生活经历等因素会产生不同的主观感受,作品的创作者对于其作品也会有其个性化的理解;不同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受众主观感知的差异程度会有所差别。
因此,特别是在包含语言文字、音乐、图画、舞蹈等多种形式形成的不同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比对时,应当以外观主义为原则,以广大受众的一般感受为基础,而不能受创作者对作品的个性化理解的限制。
本案中的相似性比对应当遵循上述规则。经比对,原告主张的关于人物设定(包括人物形象、人物性格及人物关系)、8个故事情节以及纱幕结界的内容,二者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不少网友看来,这是《五维记忆》出品方针对电影《哪吒》的一次“碰瓷”,最后法院的一审判决显示,这次“碰瓷”失败。这种情况并非第一次出现,《流浪地球》《战狼2》《我不是药神》《大圣归来》《一出好戏》等电影在热映后,都曾指认抄袭,然而声称被抄袭方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抄袭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