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叶晓燕 黄杏瑜
11月16日,记者从江门蓬江公安分局获悉,近日,蓬江法院审结了一宗故意伤害案,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男子因室友的一句话,就恼羞成怒,用刀把对方砍至轻伤一级。
王某与廖某是工友关系,同住一间单位宿舍,王某一直有睡觉说梦话的情况。2021年2月9日中午时分,王某在宿舍睡觉,像往常一样喃喃念叨说着梦话。因睡其下铺的廖某说了句“你有病”导致二人发生争执。
2月10日傍晚,王某在晚饭中喝了点酒,趁着酒劲萌生要教训廖某的想法,随后到超市购买一把西瓜刀带回宿舍。21时许,王某假装休息并且故意说梦话,廖某听到王某假装说的梦话后说了句“你有病”。于是王某再次与廖某发生争吵,恼羞成怒下掏出刚买的西瓜刀,砍向廖某的左脸、左肩膀和左手臂。经鉴定廖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另查明,王某于2012年曾患有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本案中,经对王某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结论其无精神病,在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损伤已达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提起公诉前能够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但王某无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未能挽回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从重处罚。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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