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颜悦色”状告“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茶颜观色”败诉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今年4月,本报报道了《“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 不正当竞争侵权,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170万元》,这场来回拉锯、旷日持久的网红奶茶官司又有了最新进展。今日,该案件在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宣判,一审被告之一洛旗公司的上诉请求遭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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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前另案中“茶颜悦色”曾是被告

公开资料显示,“茶颜悦色”奶茶店自2013年12月在长沙开办第一家店至今,已有数百家分店,深受消费者喜爱。2019年5月,一家与“茶颜悦色”仅一字之差的“茶颜观色”奶茶店在长沙开业,正宗网红奶茶之争也从那时开始。不少消费者反映,“茶颜悦色”“茶颜观色”不仔细看还真分不清楚。但消费者普遍认为,诞生于本土的“茶颜悦色”才是正宗长沙网红奶茶。

早在去年4月,“茶颜观色”就曾率先状告“茶颜悦色”。在该案中,岳麓区法院驳回了洛旗公司请求判令“茶颜悦色”赔偿其各项损失21万元等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茶颜观色南门口店已于2020年9月份关门。

一审判决“茶颜悦色”胜诉 三被告赔偿170万元

去年8月,“茶颜悦色”奶茶店经营者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作为原告,将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理由是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今年4月22日,天心法院一审判决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公司共同赔偿150万元;洛旗公司、刘琼饮品店共同赔偿20万元;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茶颜悦色”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共有元素仅有3处

记者注意到,在本案一审时,洛旗公司声称,“茶颜悦色”商品装潢只限于茶饮料杯。在本案中,“茶颜悦色”主张的饮品制作、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等诸元素并未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不构成其茶饮料的商品装潢。洛旗公司还指出,“茶颜悦色”诉请所主张的各元素,包括纸杯、各门店装饰等,均风格不一,缺少相同元素,缺少共性。

“洛旗公司的很多上诉意见,二审法院部分予以采纳。”在今日的庭审现场,审理本案的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左武表示,由于“茶颜悦色”的发展扩张过程中,装潢元素发生很多变化,包括门头店招、海报宣传都有很多不一贯的地方。至于菜单单元和饮品名称,属于逻辑思维,而不是可视代的形象,并不属于商品装潢。“因此,一审认定的停止侵权的装潢元素有11项,到了二审只认可3项,即竖向‘茶颜悦色’字体、红底八边形和其中的仕女图。”左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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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颜观色”仍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左武指出,上述装潢元素的认定,只是一审判决的事实瑕疵,但案件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

“关于装潢近似,最为关键的还是仕女图近似。”左武表示,“茶颜悦色”作为网红饮料,在长沙乃至全国均有一定的影响。“仕女图”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与茶饮本身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左武表示,“茶颜观色”的仕女图与“茶颜悦色”的仕女图十分近似,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洛旗公司旗下门店的店名“茶颜观色”是否与“茶颜悦色”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范畴,并不在本案讨论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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