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给中小企业机会。
近期,阿里巴巴旗下淘特(淘宝特价版)喊话微信,称目前淘特只能以“微信扫码付”方式,“曲线”实现微信支付,望能尽快与微信支付实现“直连”。
此前,工信部召开“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要求各互联网平台限期解除外链屏蔽。之后,各互联网平台均有所动作,但“畅怀”程度不够彻底,便有巨头间隔空“抬杠”。
对此现象,来自北京、上海等地高校法学院及法律专家们,近期围绕互联互通与中小企业发展等网络治理议题展开热议,广泛呼吁各大互联网企业积极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环境,按标准最大限度互联互通,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流量和交易机会,从而惠及广大消费者。
屏蔽增加中小企业成本
本月初,淘特方面演示,在淘特的商品下单页面,消费者点击后自动生成付款二维码,保存图片后可通过微信扫码进行支付,或发送好友代付。每个二维码对应一个相应商品,支付有效时间为30分钟。
但10月23日记者亲测发现,淘特中关于“微信扫码付”选项已消失,显示付款方式中,排在第一位的仍为阿里系的支付宝。
更早些时候,淘特方面曾透露,早在今年2月就向微信提出了小程序及微信支付申请,但始终处于待审核状态。
互联网大厂人为设置“孤岛”,让消费者感到兜兜转转、颇为不便,但更受伤的是中小企业。上海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徐明妍发现,中小企业在疫情发生后普遍上网卖货,并直面“二选一”和禁外链困境,“它们原本可以获得翻倍的、在多渠道销售的收入和利润,现在却因平台封闭,被剥夺了大量潜在交易机会。”
某品牌商户也向记者直言,近年来微信小程序成长迅猛,“这多少与平台自我优待和禁外链有关。如果各大平台能早一些互联互通,许多中小企业或许能更长久地参与市场竞争,而不会提前倒在沙滩上了。”
界定大型平台“围墙获利”
不容忽视的是,部分平台看似“佛系”,即并不以价格、排名为自我优先,这种“冷暴力”也涉嫌垄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黄尹旭就注意到,在微信“支付”中,设置了各类九宫格,“许多人愿意花大价钱获得一个九宫格的位置,其中也包括淘宝和一些竞争性企业。但腾讯基于营造其自身数字经济生态体,面对高额利润仍拒绝。”黄尹旭因此建议,应跳出价格、市场份额、垄断协议等传统的判断市场控制力的标准,将平台一些占据数字经济流量入口的隐性力量也纳入整体竞争法治的考量范畴。
企业间的开放政策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该如何认定,欧美做法或可借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包晓丽介绍,欧盟《数据市场法案》提出,如果平台构成“守门人”角色,就负有较高的开放共享义务。美国初创公司hiQ Labs诉领英公司封杀案就是典型案例。
领英是微软旗下拥有7亿用户的职场社交平台,hiQ Labs则是一家帮助人力资源部门做决策分析的初创公司。2017年,因领英禁止hiQ抓取其用户公开数据,hiQ控诉领英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法院认为,hiQ在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停业,而让领英等公司“自由支配”公共用户数据,可能造成损害公共利益的“信息垄断”。
在包晓丽看来,我国既有案例对先进入市场收集用户数据的平台企业与后发型企业的权利先后顺序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在判定企业是否具备互联互通义务时,建议可从用户数量、企业的营收情况及市场份额等方面,来认定企业的市场角色及数据共享的必要性。”
脸书和领英等巨头,都曾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
今年6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起诉脸书做出中间性裁决。FTC起诉脸书拒绝对第三方开放平台API接口。新兴初创企业若没有脸书的API接口访问权限,可能面临倒闭风险。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包丁裕睿介绍,根据美国的判例法,判断某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有三个认定条件。第一,交易曾在双方之间发生过、但后来交易被某一方中断;第二,拒绝交易的产品和服务是该垄断者同时以同等条件为其他竞争者提供的服务;第三,中止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反竞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单个拒绝交易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
与会专家们均认为,此前工信部的行政指导会议,为“屏蔽链接”行为的监管手段前置拓宽了思路。不过,互联互通的法律标准仍存模糊地带。例如,微信对群聊和朋友圈内的抖音等链接,目前仍处于屏蔽状态,无法直接跳转,表明互联互通仍需要明确具体的标准。再比如,互联互通实施主体,究竟是仅限于大型企业之间,还是包括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双向互通,是否有进一步制裁措施和惩罚力度?这些问题均需获得进一步解答。
国内“3Q大战”和“头腾大战”,都是业内著名的反垄断案。
在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世刚看来,由于互联网的“赢者通吃”效应,大型平台的用户积累、数据资源和规则体系成为中小企业难以逾越的藩篱,呼吁相关部门在未来及时推进专门的数字市场立法,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