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送件途中撞伤他人, 快递公司要担责吗?法院这样判

通讯员 董小芳 陶琪姜

本报讯 快递员在送件过程中,不小心与他人相撞,导致对方受伤。对方认为快递员系履职行为,快递公司应担责;快递公司却说快递员只是来帮忙,非正式员工,自己不应担责。孰是孰非?日前,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7月2日傍晚6点40分许,快递员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至公铁立交桥附近时,与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戴某受伤、两车损坏。戴某当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开放性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右下肢神经损伤等,入院治疗27天。经交警认定,王某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今年1月16日,宁波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戴某致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建议休养时间为7个月,护理时间为3个月,营养期限为3个月,建议戴某后续治疗费9000元至10000元。

就事故赔偿等问题,戴某与王某所在的快递公司产生分歧。戴某认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王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理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则认为,王某在公司干活只有两个月,算不上正式员工,只是到公司帮忙的,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快递公司承认,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在送快递途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已经对责任进行认定,戴某无责,王某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快递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王某已在快递公司工作两个月,且事故发生时其正在送快递,系为公司工作过程中造成戴某受伤,故属于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即快递公司承担事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戴某因这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15万余元。

来源:浙江法制报

【来源:嘉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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