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的广东汕头女子许某琴因长期遭遇家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未能判离,之后她再次遭遇丈夫家暴。
2020年6月15日这一天,丈夫郑某松喝酒后闯入许某琴的房间,掐住了许某琴的脖子,并殴打其头部,许某琴父亲赶到后也被殴打,后郑某松再次对许某琴施暴,许某琴用保温瓶、剪刀对抗,双方在推搡过程中倒地,郑某松再次掐住了许某琴脖子,许某琴用手中一把剪刀刺中了郑某松的胸部导致其死亡。12月9日,该案近日在汕头潮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许某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于许某琴在丈夫掐脖的情况下刺死对方的行为,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
女子起诉离婚遭驳回 丈夫家暴行为并没有停止
许某琴今年45岁,是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因忍受不了丈夫郑某松长期家暴,在2019年5月8日向辖区的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但同年7月29日,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并驳回她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许某琴与郑某松分房睡觉。
但郑某松的家暴行为并没有停止,直至2020年6月15日悲剧发生:当日郑某松再次对许某琴实施家暴,掐住她的脖子,许某琴持一把剪刀将其刺死。2020年6月16日,许某琴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月30日被逮捕,202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12月9日,潮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定许某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学者:不能“唯结果论”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家暴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和一般情形的防卫又是否存在区别?对于此案,多位律师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郑某松已经在此之前及当日相继采取手掐颈部、持铝盆打伤父亲及许某琴、再次酒后手掐颈部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依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5条之规定,郑某松虽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次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许某琴人身安全,即使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本案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特殊防卫、正当防卫,自然不存在过当一说。
在本案刑事判决书中,目前也尚未发现辩护人、公诉人及法官对本案是否构成“行凶”及特殊防卫的内容。
殷清利律师认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主要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依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在本案中,抛开特殊防卫的内容,仅就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来区分,郑某松一贯对许某琴实施家暴行为,而且案发当日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之特点,许某琴父亲来帮助,也被郑某松攻击制止。在此情况下,许某琴作为女性,在对抗郑某松上存在严重力量差别,对此应当立足防卫人角度分析,而且许某琴被迫采取生活所用的保温瓶、剪刀予以反击,明显没有精心准备,反映出许某琴当时的情绪紧张之情形,在此综合因素下,其在郑某松再次手掐颈部关键部位的情况下持剪刀捅刺郑某松胸部,造成其死亡,没有明确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另外,一般家暴情形下与一般情形并无实质区别。在2020年《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出台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专门对该领域的正当防卫进行过专门规定,可以说在家暴情形下更应从保护妇女角度予以适用。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也认为,此案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受虐妇女杀夫案”,学界有专门研究在此情形下的刑事规则,并不是说只要是这种情形就构成正当防卫,主要还要看案件具体情形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防卫过当有两个标准,“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虽然有被害人死亡这一“重大损害”,但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认定相关事实不能“唯结果论”。
律所:案发于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 法院:了解情况后再回复
为许某琴提供辩护的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工作人员透露,许某琴长期遭遇家暴,她在第一次因家暴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她又向法院提交了第二次起诉,此案正发生在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案件尚未开庭。“在我们这边,如果是要离婚,是要两次起诉的。第二次才可以被支持,第一次一般不会被支持的,无论你是不是(遭遇)家暴。”该工作人员称。
记者向工作人员提出采访给许某琴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律师,但暂未获得回复。
针对许某琴此前因遭家暴起诉离婚未获准的情况,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珍表示,判决离婚有着法定标准,比如存在长期与他人同居,重婚,长期家暴等,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马玉珍律师称,能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长期遭遇家暴,以及证据比较充分的话,法院应当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判决离婚。有的时候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是因为证据不够充分,法院认定夫妻间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充分的证据一般包括报警记录,出警记录,求助妇联,社区居委会等机构记录,有过三次以上明确记录的,算得上“证据充分”。
记者同时致电审理该案的汕头潮南区人民法院咨询相关情况,一名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复,需要了解相关情况后再回复。 (《潇湘晨报》 曹伟 周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