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上饶的刘某把自己的未婚妻黄某告上法院。
2020年初,刘某和黄某在本村戴某的介绍下相识。两人谈恋爱三个月,便决定结婚了。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彩礼29万元,就去做婚姻登记。
刘某为了尽快结婚,答应下来。把自己存的10万元,以及向亲戚借来的6万元,打到黄某账号上,要求黄某先去民政局登记,尾款以后再支付。
黄某收到彩礼后,多次要求刘某先将尾款全部付清,称不交尾款自己就不去做婚姻登记。
刘某和黄某就此事多次协商,黄某仍旧不同意。刘某非常生气,提出黄某退还16万元礼金,不结婚算了。
黄某拒绝退回彩礼,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价彩礼等移风易俗与农村社会文明程度等精神相违背。
被告黄某收到彩礼后,没有与刘某登记结婚,应当返回婚约财产,考虑双方短暂一起生活,并没有生育子女。
当地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判定黄某退还彩礼1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