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偷鸡蛋被拦猝死,二审驳回家属索赔请求,这事谁该负责?

2020年6月13日,江苏省67岁的谷某去超市购物时,把两个鸡蛋放在了口袋里,没有给钱便打算走掉,店员发现后拦住了他询问情况,之后谷某突然倒地,超市人员拨打了110、120,但未能抢救成功。老人家属认为,超市应该赔偿他们38万元,一纸诉讼,闹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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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谷某的家属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法院认为超市属于自助行为,无需承担责任。有人觉得,不管怎么说,老人毕竟是在超市抢救无效去世的,超市难道就一点错误没有吗?是不是存在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当?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定超市无责,是基于认定超市的阻拦属于“自助行为””,什么是“自助行为”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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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车站暂时扣留乘车不买票的人,超市暂时扣留盗窃者,都属于法律上的“自助行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来不及请求公权力的介入来解决问题,如果等到警察出警再解决,那可能盗窃者、逃票者的不法行为就已经得逞,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不过公民在实行“自助行为”之后,也应该及时报警,不得以自助行为为由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在超市老人猝死案中,法院的判决正是出于这一考虑,来认定超市对老人的阻拦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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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其实对公共场所的生产经营者,有着严格的义务方面的规定,什么情况下超市有可能担责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厦门市的廖某下班后,去超市购物,结果踩到了超市门口堆放的白色软管,直接摔倒了,导致了胫骨骨折,为了养病三个月没有上班,事后他把超市告上了法院,索赔16万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他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超市赔偿11万元。

超市要给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及时打扫卫生,处理地面上的污物,这符合人们的一般认知,他们没有做好这一点,存在错误。像这种情况,超市就属于在经营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应该负有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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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判断超市是要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应该看超市方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任务。该老人超市拿鸡蛋猝死案中,不管谷某是忘了付钱还是出于故意,都不算正常的消费行为,员工发现后制止,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履行自己的责任,且没有用过激的语言、动作对待对方,完全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应认定为有过错。

并且超市在老人倒地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同时拨打了急救电话,证明了超市方主观上采取积极地措施想要救助老人,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无法追究超市的责任。

因此,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都是有法可依的,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一新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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