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统筹安排休假不严谨,未休年假职工仍可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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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7年入职公司。2020年7月13日,其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次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不予受理,他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主张年休假由单位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每年春节放假14天。因包括李某在内的全体员工已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其2018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密云区法院认为,公司虽提交《员工手册》《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证明春节放假14天已包含年休假,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此外,该《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可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应在公司下达的统一年休假期间安排各部门员工的年休假。”而《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未明确春节放假14天包含年休假,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某2018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官说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统筹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考虑劳动者的意愿,但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决定如何安排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对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及休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曲明辉表示,本案中,公司称其春节放假期间多于法定休假时间,但在具体的放假通知中未明确载明该休假中包含年休假,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期间向员工正常支付工资,故无法认定其主张的真实性。相应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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