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8区新乐花园、39区海乐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搬迁房屋增购建筑面积价款剩余款项 支付事项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8区新乐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奖励增购协议》《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9区海乐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奖励增购协议》(以下统称《奖励增购协议》),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8区新乐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39区海乐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统称“项目”)范围内与我司签订《奖励增购协议》的被搬迁人,其每套被搬迁房屋增购建筑面积价款的剩余款项为人民币291,600元,应在回迁安置房屋交付(入伙)前一次性向我司支付。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请已与我司签订《奖励增购协议》的被搬迁人按期支付增购建筑面积价款剩余款项至本通告记载的我司指定收款账户。
一、增购建筑面积价款剩余款项支付期限
1.宝城39区海乐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
2021年12月5日-12月14日
2.宝城38区新乐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
2022年1月5日-1月14日
二、增购建筑面积价款剩余款项指定收款账户
收款户名:深圳市宝安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宝城支行
收款账号:698006286
三、逾期支付增购建筑面积价款剩余款项的处理方式
根据《奖励增购协议》约定,已增购的被搬迁人未按照《奖励增购协议》约定支付增购剩余款项的,我司有权拒绝向其交付回迁安置房屋、拒绝办理回迁入伙或拒绝办理回迁安置房的权属证书,且我司有权自通知要求其支付增购剩余款项的截止日之次日起,每延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其加收逾期付款债务利息;因已增购的被搬迁人未支付增购剩余款项导致我司暂缓办理回迁入伙的,我司有权自通知要求其支付增购剩余款项的截止日之次日起,停止向其支付《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8区新乐花园/39区海乐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项下临时安置费,并有权要求其自行承担回迁安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
特此通告!
深圳市宝安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