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枣阳一男子不仅欠债不还
还拿刀将债主砍成轻伤
近日
枣阳法院以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并被判令赔偿受害人吴某某的经济损失
2.2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6日上午,刘某某与妻子袁某某在七方镇大店街道卖红薯时遇到吴某某。因吴某某索要借款与刘某某发生口角,为此,刘某某怀恨在心。
3月27日13时许,刘某某给朋友苏某某打电话,慌称归还吴某某的借款,让苏某某帮忙联系吴某某到家中拿钱。
当日下午15时许,吴某某约苏某某一起来到刘某某的家中。当吴某某进入正屋后,刘某某从卧室拿出一把长刀追撵吴某某。吴某某一看情况不妙,赶紧退到院内捡起一把锄头阻挡,在阻挡退至铁门时,刘某某用长刀朝吴某某头部砍了两刀,致吴某某头部受伤倒地。这时,苏某某上前将刘某某手中长刀夺下。接着,刘某某又继续使用锄头、菜刀等对吴某某进行伤害,后因他人阻拦而未果。
经鉴定,吴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某所持长刀为管制刀具。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作案前预先准备管制刀具,在作案过程中多次对被害人扬言“砍死你”“弄死你”,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在作案过程中使用的刀具明显具有杀伤力,伤害的部位系要害部位,足以造成他人死亡,在被告人对被害人已经实施伤害且被他人夺下管制刀具后,又继续使用锄头、菜刀对被害人进行伤害,其犯意已决,积极追求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仅是因为他人阻拦,而未得逞,系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由于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22009.93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连接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