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中学的时候教室两侧都会挂上很多名人名言,那些意味深远的话语在当时看来或许只是一句句作文中的素材,或者是必备语录,但当我们长大后就发现其中的道理有多深刻。
其中有这么一句话令我受教至今“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小时候总在盼望能够有什么奇迹让自己突然成功或者突然有钱,如今方才明白,唯有脚踏实地才是根本,天上永远不会掉陷阱,可惜浙江温州的小美(化名)在吃了大亏才领悟到这一真理。
小美今年18岁,青春靓丽面容姣好,算是个小“女神”一般的人物。今年三四月份的时候小美偶然认识了一个“大老板”刘某,刘某今年44岁,虽然相貌不佳,但举手投足都是有钱人的气息。
小美虽然漂亮但家境着实一般,这让她总是很不服气,她觉得自己能够更漂亮,她也想买好看的衣服鞋子,出入一些高档的场所,但自己的家境很显然无法让自己拥有这一切。平常追求自己的人不少,可普通人能有几个钱?
因此当刘某表达出对小美有意,并愿意出一个月5万元的高价来“包养”她后,小美立刻就心动同意了,特别是刘某直接拿出了个袋子给小美,说里面装的就是五万块钱后,小美更是直接将刘某带回了自己的出租屋,二人发生了关系......
在小美的想象中,自己马上就要成为有钱人,能够依靠美色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可她万万没想到的是,一觉醒来所谓的刘老板不见了,就连那口袋中的5万元人民币也变成了5万元冥币!这下子小美终于醒悟,自己被骗色了!
意识到自己被骗了的小美又急又气,愤怒之下打电话报了警,说自己的5万元被人偷走了!5万元可不是小数目,接到报警后立刻有民警赶到小美的出租屋,结果哭笑不得发现原来是这么一桩乌龙案。
那么小美要告刘某到底能否成立呢?理论上来说是无法成立的。
首先有人说,二人签订了“包养合同”,但刘某并没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刘某这难道不是违约了,需要继续履行吗?
没错,如果是签订了正经合同,一方如果违约,另一方是可以追责的,但并非所有合同都会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而刘某与小美的“包养合同”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包养这件事本身就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因此这份合同是无效合同。
其次又有人说,那小美是否能够以强奸罪来起诉刘某?这也是不行的。强奸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强奸罪定罪的一个重点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去强奸妇女,这里的其他手段包括了用灌酒或者药物麻痹、假装是被害人的丈夫等等,这些都必须是在被害人不知情或者反抗的情况下进行。但很显然小美并非不知情也没有反对,她是自愿与刘某发生关系的,因此不属于强奸罪的范畴。
这算不算诈骗罪呢?毕竟刘某是通过行骗的手段,才哄得小美与自己发生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对于诈骗罪的定罪上,重点是行为人侵犯了被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也就是说需要利用行骗手段对被害人固有的财产造成损失,而像是拐卖妇女、儿童等等行为,都不属于诈骗罪的范畴,而是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对女性的侵犯同样如此,更别说法律本就不认可的性交易。
那这就绕回去了,因为像是刘某与小美之间所涉及到的侵犯人身权利行为,最相关的就是强奸罪,但有关于强奸罪无法成立的原因,在上文中已经给出,因此刘某的行为无法构成强奸罪,也无法构成诈骗罪。
在介绍了这么多有关的罪行以后,相信读者们应当也能有所体会,法律虽然能够维护国家稳定、捍卫人民群众的权力,但法律的本质还是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底线,当你本身的行为就违背了社会良良序,那就相当于你自己已经先跳出了法律的保护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