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明日开庭宣判 一文回顾案情

12月31日,江秋莲起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将在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天目新闻记者了解到,江秋莲及其代理律师、刘鑫的代理律师均会出庭。

此前,2021年4月15日,该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因双方争议较大,审判长并未当庭宣判。据悉,江秋莲向刘鑫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等9项费用共计2070609.33元。

据媒体报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留学日本法政大学的研究生江歌在自己公寓门口被好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残忍杀害。陈世峰被日本东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江歌妈妈江秋莲起诉刘鑫的主要理由是,被告刘鑫虽然没有直接参与陈世峰对江歌的故意杀人行为,但刘鑫对江歌死亡存在无可推卸的重大过错。

案发前10小时:江歌到底经历了什么?

此前,江秋莲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一条13分钟的视频,意图通过证据还原江歌遇害前10小时的经过。记者通过微信聊天、视频监控、证人证词等公开证据,试图公正客观地还原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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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 受访者提供

事发前一天,也就是2016年11月2日15时许,距离案发9小时,陈世峰前往江歌居住的大内公寓201房间,要求与刘鑫见面。

江歌与刘鑫聊天记录显示,当独自在家的刘鑫听到门口有人按门铃,并且有人堵住猫眼后,向江歌求助,“你快回来”。为防止被陈世峰发现在家,刘鑫说道,“别打电话,打字吧”“你别报警,我在这住是不合法的”。

16时15分,江歌到达公寓,在帮助刘鑫解围后,江歌陪刘鑫走出公寓。由于江歌要上课,刘鑫要打工,两人一路同行至地铁站就分头走了。警方提供的地铁监控视频显示,16时33分,两人到达中野地铁站,陈世峰一直尾随在后。随后,陈世峰则一路跟踪刘鑫来到其打工店,并在门口等候。

据刘鑫打工同事林先生的供述笔录,18时10分,林某假装刘鑫的男朋友。在经过刘鑫介绍给陈世峰后,陈世峰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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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监控(原告律师提供)记者 贾晓雯 摄

19时许,距离案发5小时,据刘鑫与陈世峰微信,陈世峰表示,“如果你跟他好了,我会不顾一切。”21时44分,陈世峰在便利店买了一瓶高度威士忌酒。据警方调查,在23时至23时40分,陈世峰从车站出站后,在江歌家附近踩点。最后选择在江歌家三楼,作为藏身点,案发后,在此地点发现陈世峰携带的酒和伞。

23时许,刘鑫在下班后看到了陈世峰极具威胁性的消息,两人沟通道,“你想要的不顾一切干嘛?”“不顾一切的追回来。”“你说的,我都不敢想象会是什么手段。”因为害怕,她再次选择向江歌求助,“我没看到他,我挺害怕的,你等我一下吧。”刘鑫让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起回家。

案发当晚:江歌在家门口被捅11刀

11月3日0时5分,刘鑫从地铁站检票口出来,前往与江歌事先约定的出口方向。0时7分左右,江歌与刘鑫会合后一同从东中野站往大内公寓方向走去,0时12分左右,两人出现在大内公寓附近摄像头视野中,此时距离江歌家仅有210米。根据二人的步行速度推算,两人到达公寓小栅栏门口的时间是0时15分左右。

随后,刘鑫和江歌从一楼上二楼前往江歌所租住的201室时,刘鑫称,因为生理期需要换内裤,先进入201,江歌把伞挂在了门口的仪表上后,不知什么原因被锁在门外。这也是双方争议之处。

前一天23时40分左右,陈世峰进入大内公寓,藏在三层过道并喝完了半瓶威士忌。在发现刘鑫后,陈世峰冲过来并狂按门铃破口大骂,被待在室内的刘鑫怼了一句“我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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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及陈世峰聊天记录(原告律师提供) 记者 贾晓雯 摄

陈世峰无法接触到刘鑫,不知为何彻底失控,对江歌连续捅了11刀,江歌倒在了血泊中。

报警电话显示,刘鑫报警的时间为11月3日0时16分左右,在报警电话录音的1分37秒,江歌发出了巨大的惨叫声。

大内公寓的目击证人,居住在江歌隔壁的202室住户,在听到江歌的惨叫声后开门查看,发现江歌已经倒在地上、陈世峰蹲在她身边,随后关了门。而陈世峰看见有人发现后,立刻仓皇逃离现场。

在第一次报警结束后,刘鑫通过line向打工店的前辈求助,求助中问道,“我会不会犯法?”未对江歌进行急救。0时22分,刘鑫在房间内再次报警称“情况很糟”“拜托叫救护车”,此外也强调“那个男人已经看不见了”“听不到姐姐的声音了”。此后,在警方来之前,刘鑫始终没有开门,也没有拨打过医疗急救电话119。

警方于0时31分左右到达现场并呼叫119,0时39分救护车赶到,将江歌送往东京医科大学医院进行抢救。11月3日凌晨2时20分,江歌最终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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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刘鑫挂在家门口的伞(原告律师提供) 记者 贾晓雯 摄

案件争议:刘鑫是否锁门

刘鑫是否锁门,是此前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

4月15日庭审当天,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要求原告方说明依据。原告江秋莲另一位代理律师李婧称,“日本门锁是这样的,如果你不在里面反锁,或者在外面用钥匙把门锁上,这个门是可以按门把手拉开的。”狂按门铃这一行为,表明门已经上锁,否则可直接通过门把手进入房间。

此外,江歌居住的201公寓,只有江歌跟刘鑫两个人有房门钥匙,江歌如果要在外面把门锁上必须使用钥匙,但是江歌的钥匙始终放在双肩包底下,拉链紧锁,根本没有时间和空间锁门,再把钥匙放到包里,拉上拉链,“所以这个门如果锁上,一定是从内部反锁”。

李婧还指出,刘鑫的供述出现多次自相矛盾的情况,在第一次报警跟第二次报警的电话中,已经转变了对锁门的说法。

“刘鑫第一次报警电话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警察问门是否锁着,她回答‘我现在锁着,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危险’。而在第二次报警电话中变更了说法,‘姐姐把门锁了’”,但在被告的供述中,第一次报警电话刘鑫说的是“怎么把门锁了,你不要闹了”,两者意思完全不同。

陈世峰曾供述,“江歌用右手打开门,身体的一半进入屋内,身体的一半留在外面,说的准确一点,右半身在外面的状态”“刘鑫推出了江歌的身体,说:三叔,加油,我害怕”。

综合刘鑫报警电话、刘鑫的庭审供述,及陈世峰的供述,原告方认为,可以形成证据链条,即“当时江歌被推出来,刘鑫把门迅速反锁”。

被告刘鑫代理律师则提醒合议庭注意,陈世峰证言未必可信。被告律师说,“我们坚持我们的观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证据,没有任何证据明确肯定说刘鑫把门锁了,把江歌推出来,都是猜测。”

江秋莲代理律师黄乐平对此进行反驳并提醒合议庭注意,刘鑫在江歌遇害案中属于证人,在本案属于被告,“所以刘鑫在江歌刑事案件所做的所有陈述都是属于当事人的陈述”。而陈世峰是江歌案的刑事犯罪人,但在本案中,他的供述属于证人证言。

另外,原告代理人阐述了刘鑫在江歌遇害案发过程中存在的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一)被告刘鑫为了一己之私利阻止江歌报警,错失了警方提前对陈世峰采取强制措施并限制陈世峰作案的可能。(二)被告明知陈世峰要暴力报复其本人,因此感到害怕,要求江歌深夜在地铁口接她一起回家却不告知江歌所面临的真实危险,并意图将陈世峰暴力伤人的风险转嫁给江歌。被告的主观过错是导致江歌陷入险境的基本前提。(三)被告将江歌推出门外,并迅速反锁房门致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合法租住的房屋内,导致江歌唯一的逃生通道被阻断,是陈世峰能够杀害江歌的主要原因。(四)江歌受伤倒地后,被告本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对江歌进行施救;但被告完全放任江歌重伤不管,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甚至连医疗急救电话都没有拨打,导致江歌最终因失血过多而亡。

针对起诉状的主要事实部分,被告代理人认为,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鑫“迅速锁门”;江歌的死亡原因日本法院已经查明;虽然刘鑫提出不报警,但江歌是有独立判断的成年人,最终是否报警不取决于刘鑫;陈世峰杀人的巨大仇恨从何而来,刘鑫不得而知;在刘鑫报案时,警方让刘鑫把门锁上,不要出屋;在无法锁定陈世峰的杀人嫌疑时,刘鑫主动说出陈世峰的恐吓行为,后警方与刘鑫商量,以恐吓报案;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行为造成,刘鑫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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