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

大连市医保局发布通知

从2022年1月1日起

我市将全面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

具体内容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同时废止。本次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有哪些特点,会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呢?

一、坚持“保基本”功能定位

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为2860种,其中西药1486种,中成药1374种,中药饮片仍为892种。在调整中,医疗保障部门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将基金可承受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着力满足广大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

二、惠及治疗领域更加广泛

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包括近5年新上市或说明书修改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以及新冠肺炎治疗用药。新纳入药品精准补齐肿瘤、慢性病、抗感染、罕见病、妇女儿童等用药需求,共涉及21个临床组别,患者受益面广泛,群众用药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进一步提高。

三、多款罕见病用药纳入医保

此次调整,共计67种谈判药品新增进入药品目录,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治疗脊髓性肌萎缩症 (SMA) 的药物诺西那生钠注射液等,开创了罕见病药品纳入医保的先河,对临床治疗和产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国谈高值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降低

此次调整,纳入我市医保高值药品管理的药品达到117种。高值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个人先行自付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再按80%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再按70%比例支付,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分别提高8%和7%,参保患者负担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累计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上述药品以外,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中的其他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1年)的通知

大医保发〔2021〕92号

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医疗保障局,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15号)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落实落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同时废止。严格执行《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要求,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

二、规范药品分类管理

(一)支付管理。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落地实施,切实畅通国家医保目录调整“最后一公里”,按照我省高值药品目录管理统一要求,谈判药品继续实施分类管理。医保药品目录中的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药品(16号文件附件序号1-117)确定为按高值药品管理,高值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20%。个人先行自付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再按80%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再按70%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累计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由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上述比例支付,“一站式”结算。

上述药品以外,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中的其他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二)结算管理。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83种药品(16号文件附件序号1-83)为医保单独结算管理的高值药品,即该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使用时,医保统筹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均单独结算,不计入当次病种、床日、均次费用等结算指标。麦格司他胶囊等34种药品(16号文件附件序号84-117)为限门诊应用时单独据实结算的高值药品,即该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单独结算;住院使用时,计入当次病种、床日、均次费用等结算指标一并核算。

(三)“双通道”供药管理。将我省按高值药品管理品种(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全部纳入我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和高值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供药管理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谈判药品保障供应和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实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高值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的重要补充,要增强药品配备和配送等服务能力,对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注射类等高值药品,应由高值药品定点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确保用药安全。

三、加强谈判药品供药信息监测

加强谈判药品落地监测,高值药品定点供药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反馈国家谈判药品供药等信息,并确保上报信息真实准确、公示电话畅通,能及时解决患者问题。每月8日前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将最新确认的谈判药品供药信息报送市医保局。谈判药品落地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分别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反馈。

四、平稳完成省级增补药品调出工作

按照《关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级增补品种调出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1〕58)要求,2021年调出的原省级增补品种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停止支付;2022年调出的原省级增补品种暂按原政策规定支付。

本通知下发后,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详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67种新增谈判药品供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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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即时购药在相应空格处填“● ”,是指医院药房或药店常备品种,患者立等可取;预约购药在相应空格处填“○”,是指医院药房或药店与药品流通企业建立了临采机制,患者预约后供药。)

辽宁省按高值药品管理的药品

(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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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子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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