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令再显威力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五大连池法院执行局吗?我来还钱,请你们把我的限高令解除,我要坐飞机出门,现在买不了票,出不了门” 。限高被执行人张某给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打电话说道。

2020年11月,张某在刘某某处借款35,4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向张某催收借款,张某都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刘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经五大连池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张某释法明理,讲明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后果,耐心做其思想工作,但张某仍拒不还款。法院依法将张某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乘飞机、乘高铁、火车软卧、出入境等高消费。起初,张某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这些只不过是表面功夫,对自己没有实际影响,随后张某发现自己的出行受到了限制,不能坐高铁和飞机,不能贷款,才意识到限制高消费的威力,便立即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自己当初不应该抱着侥幸心理,愿意偿还借款,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限制高消费令”是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督促其履行义务的一项执行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例如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不得入住星级宾馆、酒店,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被列为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带来出行和消费等生活的不便。(吴亚曼)

来源:人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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