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限制高消费不可行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原标题: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限制高消费不可行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周倩)12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4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介绍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善用执行措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举措。

在通报的一起劳动报酬强制执行案中,某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向员工发放薪资,7名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因公司未履行义务,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在调解书生效后,调解书确认的履行期届满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成为王某,而王某作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被多家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针对申请人的限高申请,执行部门组成合议庭,经合议认为虽然李某已不是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全程参与了案件调解,对于偿还工资的数额、期限签字确认,李某对本案债务的履行负有直接责任。最终法院决定对李某实施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法院认为,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暂时无力偿还债务时,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规避原有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不可行。如法院认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对债务的履行负有直接责任,则相应人员亦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据介绍,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法院在强制执行中采取的重要执行措施。据了解,西城法院2021年已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040例,限制高消费19642人次。大量被执行人慑于限高、失信惩戒,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朱晶晶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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