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日前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市监处罚〔2021〕1236号)显示,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第三分公司因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被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合计1.2万元。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开始在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海晏北路189号地上一层116单元从事进口服装、进口化妆品等商品销售。检查当日当事人仓库检查发现的一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中文品名为古驰罪爱女士淡香氛,生产企业是科蒂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350FifthAvenue,NewYork,NY10118,境内责任人:科蒂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中文标签在运输过程中遗失,当事人未对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进行及时清理,仍在仓库放置待售。当事人所售商品均由上海总部统一配送,其进货上述进口化妆品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进货台账。因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未实际对外销售,因此无违法所得,在扣的上述经过备案的无中文标签香水的货值金额为116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给予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经营的中文品名为古驰罪爱女士淡香氛香水一瓶;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古驰官网显示,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为古驰(Gucci)品牌运营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