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在为谁“打工”?骑手与外卖平台用工关系认定——省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二十一)

外卖骑手在为谁“打工”?骑手与外卖平台用工关系认定——省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二十一)

外卖骑手在为谁“打工”?骑手与外卖平台用工关系认定

——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外卖骑手在为谁“打工”?骑手与外卖平台用工关系认定——省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二十一)休闲区蓝鸢梦想 - Www.slyday.coM

【裁判要旨】

认定互联网平台与骑手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在充分尊重互联网外卖行业商业逻辑和合同安排、避免简单适用“外观主义”的基础上,以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为原则,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根据平台指令或控制完成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服从单位管理、工作是否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等标准实质审查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具体的用工方式进行个案判定。

【基本案情】

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经营网络订餐及配送业务的平台公司,该公司与杨某签订《骑手劳务合同》,约定双方属劳动关系,由公司雇佣杨某为外卖送餐员,并要求杨某应当按时按量完成配送任务,工资按单提成,多劳多得,劳动报酬由该公司根据其所配送的单量按月发放。后该公司又与杨某签订《业务分包合作协议》,但协议约定内容模糊。除此,杨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接受公司工作规范管理,某某电子商务公司制作了排班表对杨某的工作时间段进行安排。因杨某在工作时间发生车祸受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及赔偿工伤损失。后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互联网企业的平台运营模式加以确定,形成劳动关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进行审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骑手劳务合同》已载明双方属劳动关系,事后签订的《业务外包协议》内容并不明确,且两份合同大部分履行时间重叠,杨某与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杨某按时按量完成配送任务,按单提成,多劳多得,两者具有人身依附性,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互联网时代下,催生了“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模式,本案所涉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纠纷就是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之一。外卖行业作为平台经济的典型代表,极大地调动了从业者的积极性,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诉讼中存在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难以认定、实际用工主体难以认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存在争议等问题。外卖骑手与平台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面临的焦点法律问题,也往往是处理其他争议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但无论就业形式如何多变,亦应根据从属性标准认定平台与骑手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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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目前存在哪些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的用工模式?

专职骑手

兼职骑手

自营骑手

代理商骑手

全职骑手

通过抢单自由选择配送时长和配送范围,而非平台公司指定。可以为一个平台工作,也可以同时为几个平台工作。不受差评和投诉影响,但超时会面临更重的惩罚。

平台与骑手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由于平台迅猛发展,分工专业化,此种模式较为少见。

平台为减少用人成本,招募第三方代理商,将配送业务交给该合作商,由合作商自行招聘骑手,由代理商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雇佣合同,以平台名义从事配送业务的一种模式。

平台规定骑手的上下班时间,即每天必须在线多少小时,接多少单等。工资结算方式是月结,以好评率和准时率作为考核标准。

Q

众包骑手模式与平台属于什么法律关系?

众包骑手与外卖自营平台或第三方代理商之间属雇佣关系。众包骑手模式下,外卖平台或第三方代理商对其上下班时间及接单数量无任何要求,其只接受外卖自营平台或第三方代理商一定的监督与管理,双方并不具备紧密的人身从属性。同时众包骑手可以随时注册或注销,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与平台或代理商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故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Q

什么是跑腿单?与外卖有什么区别?

跑腿即为骑手为消费者提供周围物品代购和同城物品代送服务,常规意义上分为帮买、帮送、帮忙三类。而外卖是针对性比较强的跑腿,但外卖的配送范围是有所固定的且接单数不限,而跑腿基本都是一对一的专人专送。因此跑腿是根据消费者的指令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指定的行为,可以看做是法律上的委托代理行为,平台为跑腿提供媒介服务,同时代消费者行使部分的监督职责,平台和骑手、消费者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

Q

代理商骑手致害时责任承担如何认定?

骑手在提供劳动或劳务的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主张代理商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或雇主责任。同时可根据第三方平台公司是否具有过错、对代理商的控制程度以及获益程度等方面确定是否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骑手在提供劳动或劳务的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请求平台经营者或者代理商承担侵权责任。平台经营者或者代理商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骑手追偿。

Q

有哪些制度可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2021年7月16日出台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为切实保障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完善了相关保障制度。一是劳动报酬支付和休息制度,明确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二是明确企业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对企业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要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意见建议,并公示告知劳动者。三是强化了职业伤害保障并开展相应试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以灵活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承办法官: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令狐荣强

案例编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审核:赵映、金晶|编辑:沈重阳

来源: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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