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顺路载同事,不料出致死事故!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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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张平原

搭顺风车也称“好意同乘”,属于民法上的好意施惠,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此时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厦门市海沧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件,针对上述情况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1年年初的某一天,戴某驾驶轿车下班,顺路载同事王某等人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本事故责任经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戴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戴某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就赔偿标准双方却僵持不下。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家人作为死者王某的继承人主张戴某赔偿其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是同事关系,事故车辆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好意同乘”有明确规定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来源:新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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