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酿酒历史源远流长,传统酒文化博大精深,与中国酒文化一样久远的是酒桌文化。中国古代的餐饮担负着极为重要的社交功能,也就使得餐饮宴会格外长,唐代的宴会能从上午持续到黄昏。清朝很多公家买单的宴会甚至持续三五天,既是社交活动也是政治活动,但一顿饭吃这么长时间。话题必然枯竭,干喝也无趣,于是便发明了各式各样的劝酒技巧。
以为能靠酒拼出感情、拼出业绩、拼出忠诚、拼出信任,然而事实上,这类酒桌文化到现代已经不适合了。醉酒者的精神状态异于常人,很容易发生意外,许多车祸都是因醉驾导致的。不过广东的李某鸿万没想到,自己尽可能的避免酒桌文化,避免劝酒、拼酒、灌酒等陋习。还是出了事,只因好心送醉酒朋友回家,反被法院判处赔偿7万元。
李某鸿是广东东莞一家工厂的老板,一次参加生意场上的酒局,期间因为开了车去便拒绝了劝酒。参加酒席的另一位李某岑,则没有顾忌的喝了不少酒,等酒过三巡时已经烂醉如泥。另外两人也是酩酊大醉,不过他们尚且有人接送,只有李某岑一人难以独自回家。望着醉酒的朋友,你又有车,此时你会怎么办?
相信大多人都会选择送朋友回家,李某鸿也是如此,可没想到好心送朋友反而惹出了事。当晚李某鸿送李某岑到其厂附近,李某岑下车后招手说自己可以走,李某鸿觉得他当时意识已经清醒过来了。想着已经到了附近,且李某岑还跟老婆通了电话,自己也着急回家。便没有多想,放下李某岑后,独自驾车离去。
可第二天醒来,却接到了李某岑用铁链自杀的消息,李某鸿还没回过神。李某岑的妻子、家人便找上门索要赔偿,李某岑的妻子认为:当晚如果他联系了家属或直接送进厂里,或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法院经过审理,判定李某鸿承担5%的责任,赔偿七万元。李某鸿提起上诉,二审结果维持原判,及李某鸿仍需为李某岑的自杀赔偿其家属七万元。
李某岑觉得很“冤枉”,自己跟李某岑往来也不算特别多,送他回家仅仅是出于好意。是李某岑自己提出可以自己回家,加上通了电话,所以认为李某岑的妻子会处理好。谁知她并未及时出来接丈夫,从一般人的角度判断,这样做已经“仁至义尽”。但其实这是个误区,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这样的判决是有一定道理的。
首先,李某鸿放他下去的地方,是在夜间较为偏僻的地方。而一个醉酒之人的话语是不足以相信的,也就是说在李某岑醉酒的情况下,他并没有保证李某岑下车后处于安全状态。其次短时间内没有打电话确认其安全,在“共同饮酒者承担法律责任的4种情况”中有规定:
1. 强迫性劝酒;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李某鸿做到了一二四条,却并未做到第三条,安全护送在相关解释中包括: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李某鸿单将李某岑送到家附近,不足以保证这个醉酒之人的安全,没有尽到安全护送的责任。李某岑的死也与他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此案中李某岑在回家路上用铁链自尽的结果与李某鸿未及时将李某岑安全护送回家的行为存在一定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虽然这样的判决或许显得有些“不近人情”,却是有一定道理的,是依照相关法律所判决。近年来诸多的案件也说明了,劝酒、放任醉酒者酒驾导致车祸、未尽到对醉酒者安全护送义务等行为,是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是人们在这方面的警惕性还不算高才觉得“委屈”,法律之所以如此严格规范共同饮酒人的责任,也是为了公民的人身安全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