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公安依法查处4起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散布他人隐私信息的案件,行政处罚5人。
王某散布他人隐私案
2022年1月5日,泾阳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王某通过微信散布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干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王某将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散布于其家庭微信群,导致相关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闫某散布他人隐私案
2022年1月5日,泾阳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闫某通过微信散布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干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闫某将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发送给其同事贾某,后贾某将该个人信息转发至某亲子群、加油群,导致相关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闫某处以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人员贾某目前正在隔离,隔离结束后县公安局将依法查处。
王某散布他人隐私案
2022年1月6日,泾阳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王某通过微信散布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干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王某将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散布于其小区业主群,导致相关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刘某、杨某散布他人隐私案
2022年1月7日,泾阳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杨某通过微信散布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干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刘某将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散布于其小区业主群,杨某在群内发现该信息后,又转发至某本地二手物品交易群,导致相关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杨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科学防疫。若擅自将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打击处理。
来源:平安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