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5月6日(通讯员 朱宇 记者 张可)去年,市民李某入职南京江北新区一家电子科技公司,担任维护工程师一职,但是在职期间因工作原因与单位负责人闹得十分不愉快,李某便决定另谋职业,但是在办理离职结清工资时,却发生了一件让李某十分糟心的事。
原来,在李某离职之时,用人单位未支付李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共计22000元,当李某办理完交接手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时,单位负责人却以资金短缺为由,表示无法一次性结清工资,而是约定不定期分期支付剩余的工资。由于当时李某去意已决,不愿再与原单位过多纠缠,便同意了分期支付的方案,可谁曾想单位每次支付仅支付100元,一个月过去也仅支付了3次。如此分期支付,何时才能付清拖欠工资?无奈之下,李某寻求新区总队的帮助。
执法人员约谈用人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单位确实资金紧张,一次性支付完李某的工资会导致单位运营稍显吃力。另一方面,是因为李某在职期间双方合作的不愉快,心存刁难之意。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负责人的行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开具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间内足额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资报酬。经执法处理,单位负责人及时支付了拖欠李某的工资2万余元。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