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送出的礼物能否要回?来看律师解读分析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常以互赠礼物表达爱意。如果恋爱关系破裂,那么送出去的礼物能否要回呢?对此,“安徽司法”联合“安徽律协”邀请专业律师针对典型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解读分析。

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恋爱期间,杭州的俞先生陆陆续续通过微信给烟台籍女友徐女士发红包40多个,加上购买宝马车等花费,共计86万多元。分手后,俞先生要求女方返还红包和车辆未果,一纸诉状将徐女士告上了法庭。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徐女士返还84万多元,徐女士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维持原判。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贾成成表示,男女恋爱期间,经常会赠与一些礼物,如服装、饰品、手机等物品,而且还会因日常生活消费而支出费用,如外出吃饭、旅游等。但是,事后发觉两人并不适合,提出分手后又找对方要回赠送的礼物的案例也不少。

“恋人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情意,属一般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财物所有权的行为。”贾律师表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性的赠与、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一般应视为赠与,而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但贾律师强调,给予贵重财物是在相信对方以后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的赠与,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作“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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