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超员!拉环不算座位?南充公交车司机被认定超员,罚款1900元并记12分

老吴是新锐城市公交公司的司机,当天从新政公交总站开往安溪潮。路上一切正常,乘客有上有下。

下午5点左右,仪陇交警大队的协警拦停老吴的公交车,认为该车核定载客16人,实际载客24人,超员8人(超过20%),要求到大队去处理。

老吴事后赶紧跟交警大队解释,自己的车辆属于城市公交,从来没有公交车超员的。但是交警大队还是认为老吴存在超过核定乘员20%的违法行为,对老吴处罚款1900元并记12分。

老吴靠公交车司机吃饭,这一下记12分,相当于吊销驾照。而且自己干了这么多年,也从没有听说公交车超员被罚,越想越不服气,于是起诉要求撤销处罚。

老吴起诉后,交警大队变更行政处罚为,罚款200元并记6分。

一审法院认为,老吴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虽为公交客运,但判断机动车是否超载的标准为是否超过该车辆行驶证核定的承载人数。

法院指出,公交车其实是分为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及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未设乘客站立区的(公共)客车乘员数核定,应以核定的载客人数为准。

本案老吴驾驶的客车即使属于城市公交,但其亦是属于营运客车,系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车辆。

进而认定交警大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的规定,对老吴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老吴提出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及《违法当事人陈述材料》中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交警大队认可签名系代签。法院认为,签名虽不是本人签名,但对其材料的内容老吴应当是清楚的,因此基于老吴对违法事实的认可,该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处罚的合法性。

老吴收到一审败诉判决书后,觉得一审根本没有回答自己的核心提问,立马提起上诉:

1.该案现场仅有五名协警,无正式编制的交通警察在场。协警人员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无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

2.我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公交客运,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客运站,车内设有10个拉环,不存在超载的情形。交警大队认定我为“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交汽车)”,存在错误。

3.《通知书》和《陈述材料》都没有我的签名,不能认定为我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交警大队解释:

1.案涉客车的使用性质虽为公交客运,但该车行驶证载明了核定载客人数为16人。

2.处罚之前,老吴接受了我队民警的询问,并告知对其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因办案民警疏忽大意,已致老吴未能及时签字,事后由民警代签。上述未签字材料对案件事实认定无影响,也并非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

二审法院听取了双方的意见,认为:

1.是否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区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与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并不完全以车辆内部的陈设来区分,而是以车辆的运行路线,车辆的内部设置等来综合考虑。老吴的车虽然车内设有拉环,但并不能认定系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2.法律依据问题?

除公路客运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罚款200元,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扣6分。这两个处罚都是有依据的。

3.程序问题?

《违法行为通知书》老吴虽未签字,最初查获老吴的超载行为时仅有协警在场,但是对超载事实没有异议,《当事人陈述材料》并非法定需要当事人签字的材料,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无撤销案涉处罚决定书的必要。

最终维持了一审结果。

相信大家都有这样的经历:即使公交车都快被挤爆了,也不会有交警检查。这是一种特权吗?

其实并不是,根据规定,公交车的载员核定是按面积计算的,每0.125㎡核定站立乘客1人,算下来就是每平米不超过8个人就不算超员!

本案中,老吴的车属于公交公司,又跑城市固定线路,也设置了站立区和拉环,那到底算不算公交车?老吴以后开车看来还得注意,座位坐满后,到站别停车了,不然要超载了。

编辑:冯鹏审核:李德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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